2020 年 1 月 30 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冠状病毒疫情已构成国际公共卫生紧急 事件。我们看到,疫情所引发的连锁反应正在持续影响我们的客户,包括业务 和运营的中断。

我们在此前的文章中讨论了香港法下的不可抗力问题,概述了因业务中断所带 来的合同履行及业务经营问题。中国法下亦存在不可抗力制度,并在中国《合 同法》中有明确规定。本文旨在从中国法的角度讨论如何处理由中国法管辖的 合同,并提供相应的建议。

中国法下的不可抗力制度 

中国法下的不可抗力制度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国《民法总 则》”)第一百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合同法》”)第 一百一十七条,其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事件)。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则该法定原则应根据中国《合同法》自动 适用。如果合同中对不可抗力有特别约定,则应在不抵触或减损《合同法》规 定的一般原则的情况下,适用合同中的特别约定。

主要原则

1. 中国合同下的不可抗力主张

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i)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 ii) 一方当事人无法依约履 行合同时,应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同时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 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无法履行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不可抗力事 件必须是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
  •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立即或及时通知对方。
  •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以及对履约的影响, 并提出免责主张。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当事人可提供中国政府采 取防疫措施的相关政策文件,以此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同时,中国 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贸促会”)于 2020 年 1 月 30 日发布通 告,公司法人可就国际贸易合同向其申请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2. 不可抗力原则的例外情形 

不可抗力原则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订立的合同。
  •  金钱给付义务。
  •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迟延履行之后。

3.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如不可抗力主张成立,法律后果为:

  • 民事责任的免除: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不 履行义务的民事责任可免除,包括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或不能及时履 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 解除权:根据中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 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 变更合同的可能性: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变 更合同。但是,根据 2003 年 SARS 疫情中所确立的司法原则,中国 法院似乎愿意授予债权人单方面修改合同的权利。

4. 减轻损失的义务

根据中国《合同法》,如守约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其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要求赔偿。在不可抗力情形下,此原则亦应适用。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双方均应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损失。

其他选择 – 情势变更原则

在中国法下,当事人还可以主张情势变更。如果该事件的影响是致使合同无法 履行,则应主张不可抗力;如果履行仍有可能,但会“明显不公平”,则应主 张情势变更。主张情势变更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主张情势变更与主张不可抗力,在司法程序上存在不同。主张情势变更,应当 先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当事人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此外,法院在适用情势 变更原则时,应报请高级法院审核批准,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层报最高人民法 院批准,而主张不可抗力则不需要经过该等程序。因此在实践中,主张情势变 更是更为困难的。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中规定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之间的相互排斥关系(即,情 势变更必须为“非不可抗力”),但业内人士认为,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仍有 同时适用的空间。特别是在 2003 年 SARS 疫情出现后,最高人民法院当时即 区分了“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和 “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

可采取的措施

如我们在此前的文章中所强调,我们建议各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减轻目前 疫情的影响,包括考虑是否存在替代性的履行方式(例如寻找其他供应商)。 

同时,各方应审查其签署的合同是否受中国法律管辖,并就下列问题寻求协助 和建议: 

  • 是否可以主张中国法下的不可抗力。
  • 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以及该等条款是否符合中国《合同法》 下的法定规则。
  • 如何准备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该通知必须立即或及时地发出)。
  • 如何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存在。 
  • 有哪些可供选择的方案,合同的变更或终止是否恰当,以及应适用何种司 法程序。

保持业务的持续运转是处理危机的关键。如各方希望保持业务关系,应尽早与 对方进行协商并争取达成各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以便共同解决各自所面临 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