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述
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有关信托和股权的法律直接源自英国法律,但在每个司法管辖区均通过立法进行了修改,以反映各自作为首要离岸金融中心的地位。
信托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安排,其中一个人(“委托人”)将资产转移给受委托人委托对信托资产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另一个人(“受托人”),不是为了受托人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了其他利益其他人(称为“受益人”,可能包括委托人)或为某一特定目的。除了作为受益人之外,委托人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充当共同受托人。委托人还可以保留对信托的某种程度的控制权,例如批准分配的权力、任命和罢免受托人的权力以及撤销信托的权力。

委托人将在一份称为「信托声明」或「信托契约」的文件中向受托人详细说明如何处信任托资产。本文件将告知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各自的权利、权利和义务。
2. 设立信托 - 谁将成为受托人?
开曼群岛信托或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的受托人(一个或多个)(i)可以是个人,或(ii)可以是在开曼群岛(对于开曼信托)或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对于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获得信托公司许可的公司(除非对于私人信托公司(“PTC”),无需获得许可)。个人受托人不必是开曼居民或英属维尔京群岛居民即可成为开曼信托或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的受托人。
公司受托人
一般来说,开曼信托的受托人是位于开曼的信托公司,而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的受托人是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信托公司。这可以是 (i) 作为专业受托人开展业务的持牌信托公司,或 (ii) PTC。
一般来说,PTC 充当单一信托或一组相关信托的受托人,不收取费用。例如,委托人可以在开曼或英属维尔京群岛(如适用)设立 PTC,作为下述信托的受托人,而不使用开曼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专业公司受托人的服务。委托人或其信任的顾问可以在 PTC 的董事会任职,这使委托人在管理信托资产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控制力和连续性。在某些情况下,PTC 也可能是更具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开曼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的 PTC 不受开曼或英属维尔京群岛(如适用)的监管和许可要求,但须遵守某些要求。

3. 离岸信托的类型
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都有各种类型的信托。用于信托资产结算的最合适的信托结构将取决于委托人的具体情况和委托人的目标。 最常见的离岸信托类型包括(1) 全权信托、(2) 固定利息信托、(3) 累积和维持信托、(4) 可撤销信托、(5) 英属维尔京群岛的VISTA 信托、(6) 开曼群岛的STAR 信托,以及 (7) 非慈善目的信托。

全权信托
全权信托提供了一种灵活且有效率的结构,委托人可以根据任何保留权力或保护人条款将资产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信托契约通常赋予受托人对信托基金及其应用的广泛酌处权,以维护受益人的利益。全权信托的受益人对信托资产没有明确的权利。
固定利息信托
固定利息信托指定受益人对信托基金资本和/或收入的权利。例如,信托契约可能会规定受益人在其一生中有权获得信托基金的收入(而非资本)。信托也可以建构为全权信托和固定利率信托的组合。
累积及维持信托
累积和维持信托(「A&M 信托」)是一种全权信托,其中一个或多个受益人在达到指定年龄时将合法地有权获得信托的收入,或资本和收入。 A&M 信托通常用于让委托人的子孙受益。受益人对信托在一定时期内累积的利益或利息没有固定的权利,在此期间收入会积累,并随着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到信托的资本资产。最终有权获得信托资产的人可以从信托资本的累积中受益。信托契约可以赋予受托人酌情权,以便在特定年龄的受益人中进行分配,用于他们的教育、赡养和福祉,并规定在达到特定年龄时将信托基金的指定份额分配给每个孩子。
VISTA信托
VISTA 信托是英属维尔京群岛独有的。 VISTA 信托的主要特征是: (a) 它只能持有目标 BVI 公司的股份,尽管该公司的投资对象不受限制; (b) 受托人没有义务使信托基金和投资多样化或对其进行监督,这是更标准信托的基本原则; (c) 至少一名受托人必须是 VISTA 法案中定义的「指定受托人」(例如 PTC 或 BVI 许可信托公司); (d) 受托人不能担任相关公司的董事。
STAR信托
STAR 信托是开曼群岛独有的。 1997 年《特别信托(替代制度)法》现已纳入《信托法》(修订版)(「信托法」)第 VIII 部分。
1.受益人和/或受益对象可以是个人、目的或两者。可以有任意数量的受益人和任意数量的目的,无论是否出于慈善目的,只要此类目的/对象合法且不违反开曼的公共政策。
2. STAR 信托的目标或执行或管理模式的任何不确定性可由受托人(或 STAR 信托文件指定的任何其他人)或开曼法院(如有必要)解决。因此,STAR 信托不太可能从一开始就因不确定性而被宣布无效,就像起草不当的非 STAR 信托的情况一样。
3. STAR信托的受托人必须是或必须包括在开曼群岛获准开展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这增加了高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监督和监管水平。如果忽视或绕过这些要求,将受到刑事制裁。
4. STAR 信托必须有一名“执行者”,该“执行者”是唯一具有执行 STAR 信托条款的法律地位的个人或公司实体(此类执行权已根据《信托法》从受益人手中取消)。因此,《信托法》明确区分了从 STAR 信托中受益的能力和执行此类信托的实际能力。其效果是不仅取消了受益人执行信托的权利,还取消了他们寻求披露有关 STAR 信托及其持续管理信息的权利。
5. 反对永续的规则不适用于 STAR 信托,该信托可以无限期设立(或限期设立,取决于信托契约的条款),这消除了最终产生有利于委托人的信托的风险。结束以及此类事件可能产生的不利税务后果。
6. STAR 信托无法在开曼群岛持有土地,但可以持有开曼群岛的公司、合伙或其他实体的权益。
非慈善目的信托
开曼信托或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可以部分或全部出于非慈善目的而设立。目的必须具体、合理、可行,不得违法道德、违反公共政策或非法。必须指定一名执行者,其有责任确保受托人履行信托的非慈善目的。至少一名受托人必须是「指定人士」(例如 PTC 或持牌信托公司)。目的信托可以永久存在,也可以在指定日期终止。
4. 离岸信托的主要优势
税务规划:离岸信托非常受欢迎,因为它们是在开曼群岛或英属维京群岛等受托人居住的司法管辖区设立的,并且实行零税率,这带来了许多税务规划优势,尽管必须考虑委托人和/或受益人的税务状况。
保密:根据普通法,离岸信托的受托人有义务对信托事务保密。 虽然这项义务不是绝对的,但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院对信托管理拥有固有的监督管辖权,并且通常不愿意制裁信息揭露,除非是为了避免潜在的不公正或伤害。
资产保护:全球营运可能会使委托人的业务面临不同的法律和财务挑战。离岸信托可以保护委托人的财务免受境内司法管辖区的诉讼、破产诉讼和政治不稳定的影响,并确保业务在这些情况下的连续性。
继任计划:家族企业内领导阶层和所有权的变更可能会带来独特的复杂性。离岸信托为继任计划提供了一个清晰有效的框架,可以明确规定子孙后代的分配和管理角色,有助于防止家庭成员之间的潜在冲突并建立透明度。
灵活性和控制权:离岸信托具有灵活性,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具体目标(例如资产保护、慈善事业或多代财富分配)进行客制化。委托人还可以保留对信托的不同程度的控制权,确保他/她的愿景始终受到关注。
不受境内规则和监管的约束:建立离岸信托可以避免与境内信托相关的特定规则,这可能会增加额外的监管和/或合规负担。
5. 开曼信托和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的共同用途
一、 作为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时进行继任计划的工具。
二、 减轻税负。
三、 保护资产(例如免受外汇管制或其他政府干预)。
四、 作为持有资产的保密方式。
五、 保护难以管理自己事务的受益人。
六、 规避强制继承规则。
七、 持有家族公司的股份或参与公司交易。
八、 作为慈善捐赠的载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