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系列的前三篇文章中,我们分别介绍了作为碳市场融资工具以及交易工具的碳金融产品。在本章中,我们将继续为读者介绍作为碳市场支持工具的碳金融产品。
碳市场支持工具的碳金融产品,指的是为碳配额和核证减排量等碳资产的开发管理和市场交易等活动提供量化服务、风险管理及产品开发的金融产品。与作为融资工具和交易工具的碳金融产品不同,作为支持工具的碳金融产品并不直接以碳配额或核证减排量为标的,它是为了满足碳市场参与主体了解市场全貌或某类碳资产状况的需求而产生的。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碳金融产品标准》,作为碳市场支持工具的碳金融产品主要包括碳指数、碳保险、碳基金这三大类。本章将结合国内外的实践情况,对这三类支持工具进行介绍。
- 碳指数和基于碳指数的碳金融产品
在金融活动中,指数往往被用来反映某一类金融产品的总体价格水平和价格变动趋势。较为常见的金融指数包括股票指数、期货指数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指数的变化情况来改变自己的投资策略,并根据价格变动趋势来预测市场的未来走势。具体到碳配额或核证减排量交易的语境下,碳指数是指反映整体碳市场或某类碳资产的价格变动及走势而编制的统计数据。碳指数以碳资产为目标对象,对于碳市场的参与主体观察碳市场整体交易水平以及评估碳资产的价格波动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
碳指数是碳市场的重要观察指标。目前国际上认可度比较高的碳指数包括美国洲际交易所(ICE)推出的碳期货指数、标准普尔全球公司(S&P Global)旗下的埃信华迈(IHS Markit)推出的全球碳指数等。其中于2019年9月推出的埃信华迈(IHS Markit)全球碳指数是第一个反映全球各碳市场的碳期货的价格和流动性的碳指数,其反映的对象包括欧盟碳配额(EUA)、英国碳配额(UKA)、加利福尼亚碳配额 (CCA) 和区域温室气体倡议配额(RGGI)。
目前,中国国内碳市场存在两类碳指数。一类是与碳资产直接相关,反映某类碳资产价格或碳市场交易情况的碳指数,例如北京绿色交易所推出的“中碳指数体系”、复旦大学推出的“复旦碳价指数”等。另一类则是反映对碳中和有较大贡献的公司的整体状况的指数。例如,中证指数公司联合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于2021年10月21日编制开发的“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指数”,反映沪深市场中新能源发电、减固碳技术领域以及钢铁和化工领域100家上市公司的整体情况。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也曾于2017年6月23日发布了“中国碳市场100指数”。该指数考量了拟纳入中国全国碳市场管控的行业上市公司的绿色发展能力、碳排放履约情况等因素,在为投资者进行绿色投资提供参考的同时,也鼓励参与中国碳市场的企业更好地进行环境信息披露。
碳指数同时也是基于碳指数开发的碳金融产品的基础。实践中,碳指数可以被用来开发跟踪碳指数变化的金融产品,例如交易型开放式碳指数基金(ETF)。基于碳指数开发的ETF在碳市场成熟且金融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得到充分的发展。例如,美国目前最主要的五个交易型开放式碳指数基金所管理的资产达到了15.2亿美元,主要追踪欧盟碳配额(EUA)、加利福尼亚碳配额(CCA)和区域温室气体倡议配额(RGGI)的期货合约的表现。此外,在2022年3月23日,香港交易所上市了首支碳期货ETF——中金碳期货ETF,该支ETF追踪ICE EUA碳期货指数,主要计量一揽子长仓欧盟碳配额(EUA)期货合约的表现。
中国基于碳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已在地方政府鼓励下迈开发展的脚步。2021年10月,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施意见》中提到,要推出更多基于绿色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截至本书完稿前,全国首支碳中和ETF已于2022年6月28日获批,该ETF追踪的对象为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指数。然而,不同于境外追踪各类碳配额或碳信用的价格的碳指数基金,中国目前推出的碳指数ETF仅追踪碳减排领域的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情况,尚未出现反映碳资产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ETF产品。作为基于反映碳市场整体情况的基金产品,中国的碳指数ETF还有待进一步开发。
- 碳保险
碳保险是为降低碳资产开发或交易过程中的违约风险而开发的保险产品,是保险这一金融工具在碳市场领域的延伸。伴随着碳市场的发展和市场参与主体的多元化,碳市场中的风险逐渐显现。从碳配额的清缴履约到各类碳资产金融工具的开发和使用都可能存在不确定的风险。一方面,参与碳市场交易的控排企业存在清缴履约期限到期时自己所持有的碳配额不足以抵消在控排期内的碳排放量的风险。另一方面,碳金融产品的开发和使用也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不可控的投资风险。碳保险作为对冲碳市场风险不可或缺的一环,对碳金融的平稳有序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
由于境外碳市场起步较早,多家境外保险公司在本世纪初就推出了围绕各类碳资产的碳保险产品。根据联合国环境署的报告显示,早在2006年,国际上就已经出现承保碳信用价格波动的保险产品以及针对新能源开发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的保险产品。例如,瑞士再保险集团推出了针对《京都议定书》项下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实施机制(JI)下开发的碳减排项目所产生的碳信用价格波动的保险产品以及慕尼黑再保险公司推出的针对地热能源开发的保险产品。
中国的碳保险虽然发展较晚,但是政府和保险企业一直积极致力于包括碳保险在内的绿色保险产品的开发。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其他六部委在2016年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此外,中国人保集团在其2022年6月发布的《中国人保集团服务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发展报告》中也提及其正在积极探索和创新“固碳增汇”的保险产品。
目前,中国国内已经出现碳交付保险、碳融资保证保险和碳损失类保险这三类针对碳资产的碳保险。碳交付保险是指当企业出现超额排放的情形时,保险公司从市场上购入碳配额或提供资金补偿来帮助企业完成碳排放指标。例如,2016年平安保险向华新水泥集团旗下的13家附属公司的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保险,在这些公司实际碳排放量超过其排放配额的情况下,平安保险将对其予以赔偿。目前,尽管全国碳市场和地方试点碳市场的碳配额清缴履约率较高,对碳交付保险的需求并没有那么大,但碳交付保险作为一种能够对冲控排企业因超额排放带来风险的保险产品,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碳融资保证保险是指在碳资产融资贷款(如碳资产质押贷款)中,因碳价格波动导致质押的碳资产不足以覆盖贷款额度时,对超出部分予以赔付的保险产品。在2021年,交通银行与申能碳科技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成“碳配额+质押+保险”合作,落地了全国首笔碳排放配额质押叠加保证保险的融资业务。通过碳融资保证保险,企业可以补偿碳价波动带来的差额,降低其在以碳资产为抵质押物进行融资时可能产生因碳资产价格波动导致无法覆盖贷款金额的风险,是碳市场的投资主体规避风险的重要保险工具。
碳损失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碳减排项目的损失进行承保,其保障的对象是碳减排项目的碳信用。一旦出现碳信用损失的情况,保险公司就要予以赔付。目前,实践中存在两类碳损失保险。第一类为清洁能源项目的碳损失保险,该类保险在2021年9月已付诸于实践。我们了解到,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为东海大桥海上风电二期项目营业中断所产生的碳资产损失提供保障。另一类则为林木碳汇项目的碳损失保险。2021年,中国人寿财险福建分公司推出的“林业碳汇指数保险”就是此险种,其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300多万亩林地碳汇损失提供了价值2000万元的保险。该“林业碳汇指数保险”承保的对象是该片林地的固碳能力以及该林地固碳量的价值,并以科学化统计的数值进行反映。若数值低于预设的阈值,中国人寿财险福建分公司将展开理赔。而赔付的金额将会结合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价和地方金融政策进行确定。综合目前的实践情况,碳损失保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参与碳减排项目的企业减少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风险,降低项目交易方的投资风险。
鉴于中国的碳保险实践发展起步较晚,并且目前各地方试点碳市场和全国碳市场的碳配额清缴履约率相对较高,各类碳金融产品的开发和使用情况尚不频繁等因素,碳保险产品的市场需求并不十分旺盛。笔者认为,随着碳市场的不断发展,市场主体更加多元化,必然会提升对碳保险的需求度,未来将会有更多的碳保险产品被开发出来并投入市场。
- 碳基金
关于碳基金,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没有一个准确且权威的定义。广义上,碳基金可以理解为依法可投资碳资产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总和。实践中一些与“碳中和”、“低碳经济”主题相关的基金也被归到碳基金的范畴内。秉承本章以介绍在碳资产基础上开发的金融产品的原则,本章所介绍的碳基金特指由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用于参与碳配额或核证减排量等直接碳资产交易并给予投资者碳信用或现金回报的专门基金。
碳基金的形成主要源于《京都议定书》项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实施机制(JI)两大机制。为了落实《京都议定书》下的JI机制,世界银行于2000年成立了首个碳基金——碳原型基金(Prototype Carbon Fund,PCF)。碳原型基金向主要发达国家的6个国家政府和17家公司募集资金共计1.8亿美元,用于在发展中国家投资碳减排项目。在此之后,世界银行又陆续成立世界银行社区发展碳基金(CDCF)、世界银行生物碳基金(BioCF)等碳基金,通过交易各碳减排项目产生的碳信用,为发展中国家的碳减排项目融资提供帮助。随着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各类碳基金产品陆续被开发出来。除了上文“碳指数”一节中介绍的基于碳指数开发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外,各投资基金也积极投资包括欧盟碳配额(EUA)在内的碳资产的现货。根据美国洲际交易所(ICE)和欧洲能源交易所(EEX)的统计,截至2021年10月,欧洲碳市场的投资基金长仓持有的EUA数量到达到5000万个,为历年来最高。
由于中国碳市场的发展速度慢于国际上发达的碳市场,以碳资产为投资对象的碳基金在中国的起步时间也较晚。中国的碳基金实践主要以个案的方式呈现。例如,2014年,嘉碳资本在发行了全国首支碳基金,募集资金投资于国内一、二级碳市场、新能源及环保领域中的CCER项目。2015年8月,由海通新能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宝碳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的海通宝碳基金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交易平台正式上线启动,海通宝碳基金拥有2亿元人民币的专项投资资金,对全国范围内的CCER项目进行投资。
值得注意的是,碳基金的主要参与主体一般为控排企业、碳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碳金融投资机构等。相较于其他基金产品,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碳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资质要求做出具体规定。但是笔者认为,由于目前碳价格波动较大等原因,碳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以了解碳市场交易规则,熟悉碳市场情况并且具备丰富碳市场交易经验的控排企业、碳资产管理公司为宜。
虽然我国碳基金起步较晚,但自中国提出“双碳目标”以来,碳减排、碳中和理念逐步推广开来。随着全国碳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碳资产将成为更具吸引力的投资对象。届时,将会有更多以碳资产为投资对象的基金产品被研发出来,并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这一领域,助力碳市场的进一步繁荣。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新颁布的《期货和衍生品法》已于2022年8月1日生效。该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统一完整监管体系的形成,单一协议、终止金额结算、中央对手方清算等基本制度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本系列前三篇介绍的碳金融产品中的碳期货、碳远期、碳掉期和碳期权等都属于金融衍生品,将落入《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监管范畴。未来全国碳市场或地方碳市场的碳交易所组织的碳期货、碳远期、碳掉期或碳期权交易可能需要获得期货监管部门的审批,而相关交易合同范本可能需要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规定,提交期货监管部门备案。由于《期货和衍生品法》刚刚开始实施不久,其对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和碳金融产品交易的实际影响,值得我们进一步观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