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尤其是向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时,经常会出现以在先申请为优先权提交在后申请的情况,那这个优先权是什么意思呢?哪些在先申请可以被要求为优先权呢?要求优先权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我们将通过系列文章来为大家详细阐述。今天我们先从流程的角度来跟大家说说优先权的那些事儿。
优先权源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是指工业产权申请人在某成员国首次提交申请后,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其他成员国主张以首次申请日为后续申请日的权利。该原则旨在保护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内免受第三方申请或使用的影响。该原则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注册,其中发明与实用新型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与商标为6个月。
这个优先权的概念里包含两个重点:第一,首次申请;第二,规定期限。首次申请就是之前没有申请过的;规定期限就是发明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与商标为6个月。
基于上述条款,某中国申请人,在本国就某些技术方案首次提交发明专利申请A,A申请的申请日为2025-1-3。那么在A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即:2026-1-3以前或当天),申请人可以要求A申请为优先权,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中国以外的巴黎公约成员国提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也可以通过PCT途径向国际局提交发明专利申请。
那么基于本国申请是否可以继续递交以A申请为优先权的新的本国申请呢?答案是肯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基于上述条款,我们用以下案例对优先权做进一步的探讨。申请人在A申请的基础上加入新的技术方案,要求A申请为优先权,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国提交了B申请。此时,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想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申请C,那C申请应该要求几项优先权呢?
答案是:C申请应该要求A、B两项优先权
有些读者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A申请自B申请提交后就是视为撤回的状态啦!那上述案例中的C申请还能要求A申请作为优先权吗?
答案是:当然可以!《巴黎公约》对优先权的定义里,跟首次申请的状态无关,无论首次申请是视为撤回状态、驳回状态还是授权状态,只要是首次申请,在规定期限内,C申请就可以要求其为优先权。
B申请为什么也能作为C申请的优先权呢?因为B申请有一部分是技术方案是之前没被申请过的内容,那这部分内容就是首次申请,C申请当然可以要求B申请为优先权。
接下来我们再讨论一种新的情况。某中国申请人,在本国就某些技术方案首次提交发明专利申请A,申请人在A申请的基础上加入新的技术方案,以A申请为优先权,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国提交了B申请,B申请提交了分案申请B′,且B申请尚未授权。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想提交一个本国相关申请专利申请D,D申请可以要求几项优先权呢?
D申请是否可以要求A、B、B′三个优先权?还是只能要求A、B′两个优先权?或要求B、B′两个优先权?
在这里我们就需要引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本国优先权的相关内容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设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根据上述条款,我们来分析一下D申请能要求几项优先权。A申请为首次申请且在规定的期限内,符合优先权条件;B申请要求了本国的A申请为优先权,且是未授权的状态,貌似符合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一)的情况,但是B申请是在A申请的基础上加入新的技术方案的,新加入的技术方案符合首次申请的要求,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所以B申请也符合优先权条件(如果B申请的状态是授权的状态,那就符合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二)的情况,就不能作为优先权了);B′申请作为B申请的分案申请,符合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三)的情况。所以D申请应该要求A申请和B申请作为优先权。
所以在本国申请要求本国优先权时,以上三种特殊情况还是要好好注意的。尤其是在实际申请过程中,首次申请走了预审通道,大大缩短了授权时间,一旦在先申请授权了,即使在规定期限内,在后申请想要求在先申请为本国优先权也是不可以的。
接下来再说一些跟优先权相关的事。我们在文章的第一个案例里提到了向外申请C,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鉴于优先权是有期限要求的,所以申请人如果要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交向外申请,还要提前做好保密审查。随本国申请同时办理的,通常3-5个工作日即可与受理通知书一并下发《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本国申请提交后单独提交保密请求的,通常需要一到两周时间才能下发《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本国没有提交正式专利申请的,单独提交保密审查,官方通常要三个月左右才能下发《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那么向外申请除了巴黎公约途径还有PCT途径呢,为什么PCT途径就不需要考虑保密审查呢?PCT途径不是不需要考虑保密审查,是PCT申请在向中国受理局提交申请的时候,中国受理局就会自动启动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所以不用申请人额外提交保密审查请求。但是,但是,但是,注意一定要是中国局作为受理局哟!其他受理局还是要单独提前做好保密审查的哟!
好了关于优先权那些事儿,今天先聊到这里。接下来是几个有趣的问题:
1、 如果本文中案例中的B申请没有在A申请的12个月期限内提交,是否还有机会要求到A的优先权呢?
2、 如果C申请错过A申请的12个月期限,C申请只能要求到B申请为优先权,那么是否还有机会要求到A的优先权呢?
3、 A申请在被B申请要求为优先权时是已经公开的状态和未公开的状态对B申请和C申请有什么影响呢?
以上这些疑问,咱们在后续的文章中再行探讨,敬请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