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1-2019年间,中国法院受理了上百件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的诉讼案件,积累了相当的司法审判经验。为了呈现近年来中国法院受理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纠纷案件的整体情况,本报告收集了整理了2011年至2019年12月中国法院受理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的相关信息,并从案件受理数量的年度分布、案件所涉当事人情况分析、各地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比较、案件性质统计及案件审理进展与结果等多个角度进行深入剖析,最后就2018年-2019年中国法院受理与审理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情况进行了介绍。[1]
2011年至2019年间,中国法院受理了上百件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的诉讼案件,积累了相当的司法审判经验。为呈现中国法院受理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纠纷案件的整体情况,本报告收集整理了2011年至2019年12月中国法院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相关信息,并进行统计、分析。本报告将按照以下方法开展相关统计:
(1) 统计对象:本报告所统计的案件为中国法院(仅指中国大陆法院)所受理的、当事人在起诉或答辩时声称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这类案件在本报告中被统称为“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其中,因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而被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的案件亦在统计范围内。
(2) 统计时间:2011年至2019年12月。自2011年开始,中国法院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开始逐渐增多,案件类型也开始多样化,因此,本报告以2011年作为起始年份进行统计,2011年以前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不在本报告统计范围内。
(3) 关于2019年数据的说明:本报告所统计的数据信息截至2019年12月,由于部分案件信息的公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或由于保密等原因尚未向公众公开,故本报告关于2019年案件信息的统计可能并不完整。
(4) 信息来源:本报告所依据的有关案件信息来源包括:案件当事人的官方公告、法院案件信息公开和相关新闻媒体报道等。
据本报告的统计,2011年至2019年12月,中国法院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共160件。本报告将从案件受理数量年度分布、案件所涉行业分布与当事人情况、受理法院分布、案件性质、案件审理总体进展以及2018-2019年中国法院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等几个方面进行统计分析。
1. 案件受理数量年度分布
图1. 2011年-2019年中国法院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数量年度分布
如图1所示,2011年至2019年12月间,中国法院共受理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160起,其数量年度分布如下:2011年受理10件,2012年受理3件,2013年受理3件,2014年受理10件,2015年受理7件,2016年受理47件,2017件受理22件,2018年受理51件,2019年受理7件。[2]
2010年10月,诺基亚公司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起诉华勤公司,请求确认华勤公司侵犯其4件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上海一中院于2011年初受理该案件,这是通信领域专利权人在中国提起的第一起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也是本报告所统计时间内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由于该案涉及4件标准必要专利,法院认为需对其分别比对进行侵权判定,因此在2012年裁定分案审理,其他3案的受理时间即根据裁定作出时间确定为2012年。[3]目前,上述4件案件中,1案已于2012年以撤诉结案,2案均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1案的二审仍在进行之中,有关判决结果详见本报告第5部分介绍。
根据图1,中国法院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数量于2016年、2018年达到高峰,分别激增至47件、51件,这一现象与该年度部分当事人互相起诉了大量案件或同一当事人提起多件诉讼有关。
(1) 2016年,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北京知产法院”)以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互诉标准必要专利侵权,共计27件[4];同年6月,高通公司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向魅族公司提供的许可条款不违反中国反垄断法,并在北京知产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分别提起了5起针对魅族公司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上述案件共计11起。因此,在2016年,仅就华为与三星互诉和高通诉魅族的系列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案件而言,数量就达38起,使当年中国法院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的数量较往年大幅增加。
(2) 2018年,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Advanced Codec Technologies,以下简称“ACT”)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分别起诉小米、vivo、OPPO侵犯其6件标准必要专利,上述案件共计18起;同年,西门子公司在上海知产法院分别起诉小米、魅族、金立侵犯其标准必要专利,在北京知产法院分别起诉OPPO、vivo侵犯其标准必要专利,上述案件共计8起;上海宣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宣普”)针对联发科和宇龙发起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共计18起。[5]因此,在2018年,仅就,ACT、西门子以及上海宣普三个主体发起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数量已达到44起,使2018年中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较2017年明显增加。
综上,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自2011年起中国法院已经受理了大量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就案件数量的年度分布而言,当事人之间的互诉案件或同一当事人发起的系列案件都可导致某一年度有关案件数量激增。
2. 案件所涉行业分布与当事人相关情况
图2. 2011年-2019年中国法院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所涉行业分布
如图2所示,2011年至2019年12月间,中国法院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涉及通信、建筑、医药等三个行业,其中,涉及建筑行业[6]、医药行业[7]的均为3起,各占1.88%,其余154起案件均涉及通信领域,占96.25%。
图3. 2011年-2019年在中国提起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最多的10家公司[8]
图4. 2011年-2019年在中国被提起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最多的10家公司
如图3、图4所示,在中国起诉及被诉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数量最多的10家公司主要是通信行业的主流实体企业和一些从事专利运营活动的非实体企业(Non-Practicing Entities,以下简称NPE),这些起诉案件量居前10的公司所起诉的案件数量总和达126起[9],占总数的78.75%;被诉案件量居前10的公司主要为通信行业的实体企业,包括终端制造企业和主要从事技术研发的企业,其被诉案件总数达123起,占总数的76.88%。可见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发生在一些活跃于通信领域的企业之间。
图5. 2011年-2019年中国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当事人国别[10]分布
如图5所示,中国法院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有近75%发生在中外主体之间,其中,一部分案件系外国专利权人起诉实施相关标准的中国企业侵犯其标准必要专利,例如诺基亚诉华勤系列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皇家KPN公司起诉的系列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西门子公司起诉的系列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等;而另一部分案件则为中国公司为应对外国专利权人在其他司法辖区提起的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而在中国提起的关联诉讼,例如,继2019年Sisvel在英国、荷兰及意大利等地起诉小米后,小米于2019年12月在北京知产法院起诉Sisvel,请求法院就Sisvel所拥有的中国标准必要专利专利组合确认中国区FRAND许可费率。另外,鉴于中国市场的重要性,近年来中国法院也受理了多起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公司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该类案例已超过了本报告统计案件总量的10%,相关案例包括苹果诉高通系列案件中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的纠纷案件,GPNE诉苹果侵犯标准必要专利案等。
可见,目前中国法院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高度集中于通信领域,且案件所涉当事人也相对集中于一些活跃于通信领域的企业。另外,中国法院受理的大部分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均为涉外案件,且多起案件存在于不同司法辖区审理的系列关联诉讼纠纷。
3. 受理法院分布
图6. 2011年-2019年中国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受理法院地域分布图
如图6所示,受理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的法院中,北京的法院受理了50件,占31.25%;广东的法院受理了47件,占29.38%;上海的法院受理了35件,占21.88%;江苏的法院受理了22件,占13.75%;陕西的法院受理了3件,占1.88%;内蒙古、山东、湖北的法院各受理了1件,分别占0.63%。可见,95%以上的案件管辖集中在北京、广东、上海及江苏等地,这与中国通信企业的分布特点、相关法院对于审判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的先发优势及经验积累等都有关联。随着中国各地法院审判经验的积累,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判决也受到了国外法院、国内外学界和业界的普遍关注,如西电捷通诉索尼案、华为诉交互数字(IDC)案、诺基亚诉华勤系列案件、华为诉三星案、华为诉康文森案等。
4. 案件性质分析
图7. 2011年-2019年中国法院受理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性质分布图
如图7所示,2011至2019年12月,在中国法院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中,专利侵权纠纷(包括发明专利侵权之诉和确认不侵权之诉)数量最多,达135件,占案件总量的84.38%;垄断纠纷为13件,占8.13%;FRAND许可条件纠纷为10件,占6.25%;不正当竞争纠纷及FRAND许可合同违约纠纷[11]均为1件,各占0.63%。
在135起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除标准实施者提起的3起确认不侵权之诉[12]之外,其余132起案件均系专利权人提起;在13起垄断纠纷案件中,除高通于2016年提起的确认不违反《反垄断法》之诉[13]外,其余12起均系标准实施者提起;而10起FRAND许可条件纠纷案件、1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及1起FRAND许可合同违约纠纷案件则均由标准实施者提起。
综上,在中国法院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中,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占比最高。但近年来,在FRAND许可谈判中的当事人请求中国法院确定FRAND许可条件的诉讼案件数量亦呈增长趋势,仅2017-2019年中国法院就受理了7起请求法院裁判中国市场FRAND许可条件的诉讼案件。
5. 案件审理进展与结果
图8. 2011年-2019年中国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一审审理情况分布图
图9. 2011年-2019年中国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一审结案情况分布图
如图8、图9所示,以一审审理结果为标准进行划分,截至2020年1月16日,2011至2019年12月中国法院已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中,一审已审结124起,占77.50%;尚在一审程序中的有36起,占22.50%。在一审已审结的案件中,89起以撤诉结案,占71.77%;17起被法院驳回起诉,占13.71%;法院已经在一审中作出了判决的为8起。占14.52%。
从中国法院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超过71%的撤诉率可以看出,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中,赢得诉讼并不是当事人发起有关诉讼的主要目的,当事人更多是以诉讼作为推动许可谈判的手段。因此,即便在诉讼中,双方仍可能继续谈判,而待双方达成和解后即可能撤回有关诉讼。例如,2016年起,华为和三星围绕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在全球多个司法辖区发起互诉,其中,在中国发起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达28件[14],2019年5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尚在审理中的多个中国诉讼案件均以撤诉结案。无独有偶,2018年11月,ACT在南京中院对小米提起6件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而2019年9月,在与小米就全球许可达成和解协议后,ACT就该6案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于2019年12月裁定准予撤诉。
被驳回起诉的17起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案件均是因为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人放弃有关专利权而导致原告丧失起诉的请求权基础。其中,因涉案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而被法院驳回起诉的案件14件;因涉案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部分无效,且原告在诉讼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落入已经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内容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之内而被法院驳回起诉的案件1件;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被专利权人所放弃或被专利复审委宣告无效而被驳回起诉的1件;因法院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程序中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涉案专利有效的决定而被驳回起诉的1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通常都会针对涉案专利提起专利无效请求作为反制手段,而涉案专利稳定与否则直接关系着有关侵权诉讼能否继续进行。例如,2016年-2018年,上海宣普针对宇龙和联发科在上海知产产法院共提起22件专利侵权诉讼,其中19件为以标准必要专利提起的专利侵权之诉。联发科遂就这些案件中的20件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截至2019年5月底,已有7件专利(均为标准必要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另有7件专利被部分无效,6件专利维持有效。根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上海知产法院对涉案标准必要专利被全部无效的7件专利侵权诉讼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15]
序号 | 案件名称 | 受理法院 | 一审案号 | 二审案号 | 案件性质 | 所涉行业 | 原告 | 被告 | 原告诉讼请求 | 结案方式 | 判决结果 |
1 | 华为公司诉交互数字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纠纷案 | 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57号 | (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5号 | FRAND许可条件纠纷 | 通信 | 华为公司 | 交互数字公司(IDC) | 请求法院确定被告中国标准必要专利对原告的FRAND许可费率或费率范围。 | 二审判决 | 被告中国标准必要专利对原告的许可费率不超过0.019%。 |
2 | 华为公司诉交互数字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 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58号 | (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 | 垄断纠纷 | 通信 | 华为公司 | 交互数字公司(IDC) | 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相关垄断行为,包括过高定价、差别定价、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以及拒绝交易;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 二审判决 | 被告立即停止实施过高定价和搭售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
3 | 诺基亚公司诉上海华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29号 | (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7号 | 专利侵权纠纷 | 通信 | 诺基亚公司 | 华勤公司 | 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侵犯其专利权。 | 二审判决 | 侵权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非标准必要专利。 |
4 | 诺基亚公司诉上海华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0号 | (2017)沪民终91号 | 专利侵权纠纷 | 通信 | 诺基亚公司 | 华勤公司 | 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侵犯其专利权。 | 二审判决 | 一审二审均认定涉案专利非标准必要专利,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 |
5 | 诺基亚公司诉上海华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1号 | (2017)沪民终92号;(2018)沪民终339号 | 专利侵权纠纷 | 通信 | 诺基亚公司 | 华勤公司 | 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侵犯其专利权。 | 一审以判决方式审结,二审进行中 | 一审认定一件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一件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 |
6 | 西电捷通公司诉索尼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5)京知民初字第1194号 | (2017)京民终454号 | 专利侵权纠纷 | 通信 | 西电捷通公司 | 索尼公司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 二审判决 | 侵权成立并判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
7 | 皇家KPN公司诉摩托罗拉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5)京知民初字第1190号 | (2018)京民终529号 | 专利侵权纠纷 | 通信 | 皇家KPN公司 | 摩托罗拉公司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 二审判决 | 涉案专利非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不成立。 |
8 | 皇家KPN公司诉宇龙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5)京知民初字第1191号 | (2018)京民终536号 | 专利侵权纠纷 | 通信 | 皇家KPN公司 | 宇龙公司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 二审判决 | 涉案专利非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不成立。 |
9 | 皇家KPN公司诉小米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5)京知民初字第1192号 | (2018)京民终531号 | 专利侵权纠纷 | 通信 | 皇家KPN公司 | 小米公司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 二审判决 | 涉案专利非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不成立。 |
10 | 皇家KPN公司诉TCL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5)京知民初字第1193号 | (2018)京民终537号 | 专利侵权纠纷 | 通信 | 皇家KPN公司 | TCL公司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 一审判决 二审撤诉 | 涉案专利非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不成立。 |
11 | 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诉齐鲁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一审: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15)呼民知初字第00130号 | (2017)内民终125号 | 专利侵权纠纷 | 医药 | 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 |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 |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被告以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为由提出抗辩,请求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停止侵权诉讼请求。 | 二审判决 | 侵权成立并判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
12 | 皇家KPN公司诉宏达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6)京73民初141号 | (2018)京民终530号 | 专利侵权纠纷 | 通信 | 皇家KPN公司 | 宏达通讯有限公司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 二审判决 | 涉案专利非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不成立。 |
13 | 华为公司诉三星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粤03民初816号 | 无 | 专利侵权纠纷 | 通信 | 华为公司 | 三星公司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 | 一审判决 | 侵权成立并判决停止侵权 |
14 | 华为公司诉三星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粤03民初840号 | 无 | 专利侵权纠纷 | 通信 | 华为公司 | 三星公司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 | 一审判决 | 侵权成立并判决停止侵权 |
15 |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诉曾庆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 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 | (2016)粤73民初1926号 | 无 | 垄断纠纷 | 建筑 |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 曾庆义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滥用专利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并赔偿损失和合理开支。 | 一审判决 | 涉案专利非标准必要专利,被告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16 | 胡小泉、朱江蓉诉山东省惠诺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一审: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鲁06民初195号 | (2018)鲁民终870号 | 专利侵权纠纷 | 医药 | 胡小泉、朱江蓉 | 山东省惠诺药业有限公司 |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以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为由提出抗辩,请求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 二审判决 | 侵权成立并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
17 | 湖北汤始建华建材有限公司诉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一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鄂01民初94号 | (2018)鄂民终1110号 | 专利侵权纠纷 | 建筑 | 湖北汤始建华建材有限公司 | 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 |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被告以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为由提出抗辩,请求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 一审判决 二审撤诉 | 侵权成立并判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
18 | 华为公司诉康文森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苏01民初232、233、234号 | FRAND许可条件纠纷 | 通信 | 华为公司 | 康文森公司 | 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不侵害被告专利权;请求法院确定被告中国全部标准必要专利对原告的FRAND许可条件,包括费率。 | 一审以判决方式审结,二审进行中 | 由于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故驳回确认不侵权之诉;确认被告仅一件专利属于标准必要专利并确定相应许可费率。 |
表1. 2011年-2019年中国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详情
就已经判决的2起FRAND许可条件纠纷而言,两个案件的当事人均仅请求法院对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裁定中国区许可费率。在华为公司诉交互数字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纠纷案[18]中,一审和二审法院主要适用可比许可协议法确定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组合在中国区的许可费率;而在华为公司诉康文森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19]中,一审法院主要适用了Top-down的许可费计算方法确定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组合中国区的许可费率。
就已经判决的2起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纠纷而言,一件为华为公司诉交互数字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20],华为主张数字交互公司在进行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许可谈判中违背FRAND许可义务,搭售和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交互数字公司对标准必要专利捆绑许可的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其许可中存在不公平的过高定价行为。另一件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诉曾庆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21],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涉案专利被全部无效,且法院认定案件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并没有体现在涉案建筑行业标准中,有关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诉讼请求亦缺乏必要的事实要件,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就已经判决的14件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侵权纠纷而言,其中11件为专利权人在起诉时主张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3件为被控侵权人以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为由提出抗辩。已判决的11件由专利权人发起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之诉可以按照案件所涉当事人分为以下四组:(1)由诺基亚针对华勤发起的3件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之诉,1件被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22],1件被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为涉案专利非标准必要专利[23],1件被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的一件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而另一件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对此案,原告与被告双方均提起了上诉,目前二审在进行中[24];(2)由皇家KPN分别针对宇龙、小米、摩托罗拉、TCL和宏达发起的5件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之诉[25],5件案件均涉及同一专利且原告仅请求损害赔偿,因该涉案专利经过一审、二审均被认定不构成标准必要专利,原告在5件专利侵权诉讼中均败诉;(3)西电捷通针对索尼发起的1件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之诉[26],原告请求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构成侵权,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4)华为针对三星发起的2件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之诉[27],原告仅请求停止侵权,一审法院在2件案件中都认定构成侵权并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在已经判决的14件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侵权纠纷中,还有3件是被控侵权人以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为由提出抗辩,其中在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诉齐鲁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8]中,被控侵权人以涉案专利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标准必要专利为由提出抗辩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在胡小泉、朱江蓉诉山东省惠诺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9]和湖北汤始建华建材有限公司诉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30]中,被控侵权人以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为由请求法院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在这三个案件中被控侵权人提出的上述抗辩理由均未被审理案件的法院所支持。
6. 2018-2019年中国法院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根据公开信息统计,2018年、2019年中国法院共受理58起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其中2018年受理了以下51起案件:
(1) 2018年1月,湖北汤始建华建材有限公司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起诉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主张后者侵犯其专利权,被告则辩称该专利已写入地方标准,实施该标准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涉案专利名称为“水平力承载桩及其生产工艺”(专利号:200910065112.4),涉案标准为地方工程建设标准。一审武汉中院未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并于2018年6月判决侵权成立。被告遂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间,涉案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一审原告就相关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后又申请撤回该发明专利侵权诉讼。[31]
(2) 2018年1月,华为公司在南京中院起诉康文森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其不侵害康文森公司的三件标准必要专利,并请求法院就康文森公司所拥有的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组合判决确定FRAND许可条件。康文森公司声明其拥有15件中国标准必要专利,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涉案的15件专利中的已有8件被宣告全部无效,因此南京中院仅就剩下的7件专利审理其是否构成标准必要专利。2019年9月16日,南京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仅认定一件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并确定了该标准必要专利在中国的许可条件(包括费率)。[32]
(3) 2018年1月,中兴公司在深圳中院起诉康文森公司,请求法院就康文森所拥有的全部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确定FRAND许可条件,目前该案的管辖权异议尚在上诉之中。
(4) 2018年6月,袁弓夷在北京知产法院起诉苹果公司,主张苹果公司侵犯其3GPP标准必要专利,涉案专利名称为“公用分组信道”(专利号:00800381.5),同年7月,袁弓夷以同一专利在北京知产法院针对小米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涉案专利的原专利权人为美国新泽西州的金桥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12月8日,袁弓夷取得该专利权。2019年5月15日,涉案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后袁弓夷撤回两案的起诉。
(5) 2018年9月至10月,西门子公司在上海知产法院针对小米、魅族、金立提起4起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在北京知产法院针对OPPO、vivo提起4起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上述案件共计8起。截至2019年12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就上述4件专利作出无效宣告决定,其中,据以起诉小米的一件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专利号:02813713.2),另一件被宣告部分无效(专利号:02812385.9);据以起诉OPPO、vivo的一件专利(专利号:200480023688.X)被宣告全部无效,另一件专利(专利号:201010120482.6)被宣告部分无效。依据以上无效宣告决定,北京知产法院就西门子针对OPPO的一案和其针对vivo的一案裁定驳回起诉。
(6) 2018年11月,ACT在南京中院针对小米、vivo、OPPO提起计18起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ACT已与小米达成全球许可协议,并于2019年12月由法院裁定准予撤诉。而其尚有与vivo、OPPO的12起案件在一审审理中。根据法院开庭公告,ACT与vivo及OPPO的系列案件已陆续于2019年12月、2020年1月开庭。
(7) TCL在深圳中院和广州知产法院针对爱立信公司提起2起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一起系垄断纠纷案,另一起系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9年中国法院受理的7起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包括3起专利侵权纠纷、2起FRAND许可条件纠纷、1起垄断纠纷以及1起FRAND许可合同违约纠纷,具体如下:
(1) 2019年,ACT在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了3件针对TCL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根据法院开庭公告,该系列案件已于2019年12月开庭审理。
(2) 2019年1月,华为公司向深圳中院起诉IDC,请求法院判决确定在2019-2023年间,IDC许可华为实施IDC所拥有的3G、4G、5G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FRAND许可条件。在此之前,华为与IDC间的标准专利组合许可协议已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华为起诉后,IDC于2019年12月宣布其已向英国高等法院提起对华为的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华为主张的全球许可条件符合其FRAND承诺,或判决确定其3G、4G、5G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全球许可费率,此外,IDC还请求法院向华为颁发FRAND禁令。
(3) 2019年3月,海能达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2件针对摩托罗拉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两案均系海能达为应对摩托罗拉在其他司法辖区所起诉案件而提起的关联诉讼,其中,一件系垄断纠纷,海能达请求法院认定摩托罗拉在成本优化型专网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另一件系FRAND许可合同违约纠纷,海能达请求法院确认确认摩托罗拉基于其一件美国标准必要专利在美国针对海能达提起ITC调查程序和专利侵权诉讼的行为,及基于其一件澳大利亚标准必要专利在澳大利亚针对海能达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DMR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并判令摩托罗拉系统公司立即上述停止违约行为,撤回其在美国和澳大利亚的有关专利侵权诉讼,目前两案均在一审中。[34]
综上所述,根据本报告的统计,2011年至2019年12月,中国法院共受理了160起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这些案件所涉标准必要专利主要来自通信技术领域,涉案当事人也相对集中于一些通信企业,并且大部分为涉外案件。受理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的法院主要集中在北京、广东、上海及江苏等地。就案件性质而言,这些案件中专利侵权纠纷所占比例最高,但近年来FRAND许可谈判中当事人请求法院确定FRAND许可条件的案件数量也呈上涨趋势。2018-2019年,中国法院共受理58起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目前这些案件尚有半数仍在一审审理中。另,在2020年第一季度,中国法院已经受理了新的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例如,2020年2月,为应对夏普在其他司法辖区所提起的关联诉讼,OPPO向深圳中院起诉夏普在许可谈判中的有关行为已违反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的FRAND原则。[36]随着通信技术和物联网的发展,相关标准必要专利的法律纠纷还将不断发生,联德有关研究团队也将持续跟踪研究中国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的司法审判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