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6日起,上海市关于外籍人士、港澳台居民在上海工作期间可以(并非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地方性政策(“地方性政策”)已宣告失效。自此,上海市企业应当(即必须)根据国家层面相关法律规定为雇佣的外籍人士及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
事实上,企业应当为在中国内地就业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居民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并非新的法律规定:
- 对外籍人士而言,《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早在2011年11月15日即已实施,根据前述暂行办法,中国内地企业有义务为持有工作签证在中国内地合法就业的外籍人士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 对港澳台居民而言,《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于2020年1月1日实施,根据前述暂行办法,中国内地企业有义务为在中国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居民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上海市于2009年出台了地方性政策,该政策规定在上海工作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居民可以(并非强制)参加社会保险,且该地方性政策的有效期被延长至2021年8月15日。地方性政策有效期内,上海市的执法机关对上述国家层面的相关规定执行力度较低,实操中,通常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不主动核查,仅根据员工提出的投诉或诉讼进行相应的执法、审判行动)。
随着地方性政策的失效,上海市层面已无社会保险相关的特殊规定。即,在上海就业的外籍人士与港澳台居民负担的社会保险将享受与中国内地员工相同的“国民待遇”。违反相关社会保险登记、缴纳义务的企业将可能面临合规风险。
地方性政策失效后企业应了解的相关规定
上述地方性政策失效后,上海地区企业应当(即必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合法就业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居民缴纳社会保险,其中:
1. | 社会保险登记时限企业招用外籍人士或港澳台居民的,应当自为外籍人士办理就业证件或港澳台居民实际入职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 | ||||||||||||||||||||||||
2. | 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及比例2021年,上海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为人民币31,014元/月,下限为5,975元/月。企业及员工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如下表所示:
例如,某外籍员工月工资超过前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且其不符合豁免条件(见下文),则企业每月需为其缴纳人民币8,000余元的社会保险费用。与此同时,该外籍员工个人每月需承担人民币3,000余元的社会保险费用。为免歧义,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对于外籍人士、港澳台居民仍属自愿性质。与社会保险费不同,现行的中国内地法律并未强制企业为聘用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居民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提供该项福利待遇依然是可以由企业与外籍、港澳台员工自由协商的事项。 | ||||||||||||||||||||||||
3. | 相关豁免规定 外籍人士中国内地目前已和包括德国、日本、丹麦、荷兰、瑞士、西班牙及加拿大等11个国家就部分社会保险险种的双边互免达成一致并签署了双边社会保险豁免协定。与中国签订双边互免协议国家的员工可以申请豁免缴纳部分种类的社会保险(已在境外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免除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缴纳义务,并非完全免缴)。港澳台居民已经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了当地社会保险(例如,在香港参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
未妥善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法律风险
1. | 企业需要承担未缴纳社会保险给员工造成的损失员工在企业停缴社保期间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造成的损失,依法应该由企业承担。举例而言,在社保断缴纳、员工无法享受相关权益期间,如果员工因工伤住院,不仅无法进行医疗保险报销,也无法进行工伤保险报销。此情形下,无论是治疗费用还是工伤赔付款都应该由企业承担。 |
2. | 员工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参加社会保险是企业和员工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如果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情形下,企业同时负有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
3. | 强制征缴针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4. | 社会保险“黑名单”未按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企业有可能被纳入“黑名单”。根据相关政策草案,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会被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有可能会受到限制。 |
的近观察 | |
1. | 地区性政策再次延期的可能性不大,企业应当及时进行相应审查以降低合规风险考虑到中国内地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视程度趋紧以及各省市去年广泛实施的“社保入税”政策,我们认为,在地区性政策失效后,上海市的相关部门不太可能发布通知再次延长其有效期。这一情形下,企业应主动采取包括社保合规审查在内的多项应对方式减少合规风险,避免可能出现的员工投诉或执法部门发出执行通知。 |
2. | 企业的补缴风险及补缴期间外籍人士如果外籍员工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企业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存在被要求履行补缴义务的风险。补缴费用的对应期间有可能被认定为自2011年10月15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至今。港澳台居民与外籍员工类似,聘用港澳台居民的企业同样存在补缴风险。我们倾向于认为港澳台居民员工的社保补缴义务应从2020年1月1日(《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执行。 |
3. | 企业有必要对外籍人士、港澳台居民员工的薪酬结构进行重新考量及优化企业可以结合外籍人士、港澳台居民员工的个人情况,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与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海外母公司补贴(或有)等收入或支出项目进行统筹考虑及优化,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减少企业用工成本并增加员工实际收入。 |
综上所述,部分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对本次上海市地区性政策的失效应当提起重视并作出相应应对。我们乐于就有关社会保险合规审查、薪酬个税优化、跨境派遣薪酬福利设计等事项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