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央电视台曾经专门做过一期名为“‘迷人’的山寨货”的节目,引起了巨大反响。各类仿冒名牌产品的“山寨货”纷纷曝光,其中也包括山寨的“特仑苏”产品。本案将向您介绍蒙牛公司为捍卫自己的“特仑苏”品牌,向山寨货发起的一次反击。最终,本案被告天津特仑苏公司被法院判决停止侵犯蒙牛公司“特仑苏”商标权,并变更企业名称。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蒙牛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国内知名的奶制品企业,其高端牛奶品牌“特仑苏”更是久负盛名。蒙牛公司的特仑苏商标及商品如图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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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 点击这里查看图像。
2008年4月28赵某某、刘某某共同出资设立天津市特仑苏乳业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公司),并生产、销售了“山寨特仑苏产品”。被告的涉案标志及产品图样如图四至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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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八 点击这里查看图像。
2013年8月21日蒙牛公司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诉讼向天津公司提出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特仑苏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蒙牛公司的“特仑苏”品牌在2005年一经推出即在市场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能够迅速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近年来在国际国内范围内获得诸多荣誉,2014年1月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天津公司不仅将“特仑苏”商标作为其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还生产了不同系列的“山寨特仑苏”,其产品在包装装潢上与蒙牛公司特仑苏产品十分接近,并在多处突出使用了“特仑苏”商标,在市场上使消费者真假难辨,严重损害了蒙牛公司的“特仑苏”商标权及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事实上,天津公司的侵权行为已非首次,在2007年12月17刘某某、赵某某就曾出资设立呼伦贝尔特仑苏乳业有限公司,并生产过相应的侵权产品,后被内蒙古自治区工商管理部门以侵犯蒙牛公司特仑苏知名商标特有名称为由被依法查处,呼伦贝尔特仑苏公司也被责令变更企业名称。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天津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特仑苏”商标权的行为,“特仑苏”商标在2008年天津公司成立之前就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其注册“天津特仑苏公司”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与公认的商业道德,应于30日内变更内企业名称。法院在综合考虑了“特仑苏”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范围以及原告的合理支出的情况下,判决赔偿50万人民币。
短评
本案作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案件,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三中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准确把握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不仅判决天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也判决要求变更企业名称,从根本上解决了蒙牛公司的维权问题,严厉打击了天津公司恶意搭便车的侵权行为,规范了市场秩序。
此外,法院结合蒙牛公司提交相应知名度证据后依法认定了在2008年之前“特仑苏”就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且充分考虑了天津公司的恶意背景。在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大环境下作出了合法且合理的判断,为真正商标权利人提供了应有的高强度保护。
点评人: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