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金融机构治理引起了学术界积极深入研究和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而保险公司治理作为金融机构治理的一个分支,自然也一直备受关注。
有学者认为,保险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护包括投保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利益,提高治理质量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基本途径;而保险公司治理质量主要反映在两个层面:治理的合规性和治理的有效性[1]。本文基于保险公司治理的合规性层面,从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即俗称的“三会”)的特殊规定要求角度,将保险公司“三会”基本合规要求与《公司法》对一般公司的“三会”规定进行对比,以便于读者对保险公司“三会”主要的合规性底线要求有一个基本了解。
注:本文将以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基本公司形式进行分析。
[1] 《国外保险公司治理研究最新进展——基于2008~2017年文献的综述》 作者:郝臣、付金薇、李维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