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設計專利的申請實務上,有一些國家或區域,允許多設計或多實施例合併於一件設計申請案。例如,在美國,同一設計概念下稍有差異的多個實施例,可以作為同一設計併案申請;在中國大陸,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可合併於一件申請案提出。此外,歐盟和英國均允許以包裹申請的方式,將多個設計合併於同一件申請案中。然而,相對於此,台灣設計專利有嚴格的單一性要求。本文將介紹台灣設計專利之「一設計一申請」制度,以及相關之專利之申請及審查實務。
(一)「一設計一申請」制度
台灣專利法規定,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此外,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申請取得設計專利。其中,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為一種透過電腦程式產品所產生的二維或三維之虛擬圖形。
此外,依據台灣實務,申請設計專利,應就每一設計提出申請。一件設計專利申請案,僅得就單一外觀應用於單一物品提出申請,即所謂「一設計一申請」。單一外觀,指申請專利之設計具有一特定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創作。單一物品,指一個獨立的設計創作對象,為達特定用途而具備特定功能者。惟若物品之構成單元具有合併使用於該特定用途之必要性,得將該構成單元之組合視為一物品。例如錶帶與錶體、筆帽與筆身、瓶蓋與瓶子、茶杯與杯蓋、電話基座與話機、衣服暗扣等具有匹配關係之物品;成雙之鞋、成雙之襪、成副之手套等具有左右成雙關係之物品;成副之象棋、成副之撲克牌等具有整副設計關係之物品,均由複數個構成單元所組成,而構成一特定用途,由於各構成單元之間具有合併使用於該特定用途之必要性,故將所有單元所構成之整體視為一物品,符合一設計一申請之規定。換言之,一設計揭露二個以上之外觀,或一設計指定二個以上之物品,原則上不得合併在一申請案中申請。
實務上,所謂「單一外觀應用於單一物品」允許以下兩種特殊的申請態樣:
(1)變化外觀設計
若申請專利之設計由於物品之材料特性、機能調整或使用狀態之變化,使設計之外觀在視覺上產生變化,以致其外觀並非唯一時,由於每一變化外觀均屬設計的一部分,在認知上應視為一設計之外觀,得將其視為一個整體之設計申請設計專利。例如摺疊椅、剪刀、變形機器人玩具等物品之設計,於使用時在外觀上可能產生複數個特定之變化,其每一變化外觀均屬於該設計的一部分,得將其視為一個整體之設計以一申請案申請設計專利。
又,圖像設計例如電腦圖像或使用者介面,在使用過程中若能產生一個以上之變化外觀,或產生依序變化之外觀,例如:通話狀態變化之通話鍵圖像或依序變化之電量狀態圖像等,係就單一圖像設計所產生外觀上之多個變化,在認知上亦應視為一設計,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
在權利行使上,以具變化外觀之設計提出申請者,每一外觀的變化狀態並非獨立之設計,應將所有變化外觀視為一個整體之設計行使權利,不得就單個或其中多個外觀,單獨行使權利。
(2)成組設計
產業界於進行產品開發時,往往會針對習慣上同時販賣或同時使用之複數個物品進行整體性之創作,以達成該複數個物品於組合後能產生整體具特異視覺效果之設計,因此專利法規定二個以上之物品,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以保護該成組物品之設計(以下稱「成組設計」) 。同一類別,指國際工業設計分類表之同一大類(classes)之物品。即申請成組設計之所有構成物品應屬該分類表同一大類中所列之物品,例如以「一餐桌椅」申請成組設計,該構成物品之桌子及椅子皆屬於國際工業設計分類表之第 06 類-家具中所列之物品,即符合成組設計之同一類別。
在權利的行使上,亦只能將成組設計視為一個整體之設計行使權利,不得就其單個或多個物品分拆單獨行使權利。
(二)「一設計一申請」之審查
台灣智慧財產局在審查「一設計一申請」時,係就說明書及圖式所揭露物品之外觀審查,若違反一設計一申請致有申請專利之設計不明確的情形時,會以審查意見通知函通知申請人限期申請分割或修正說明書或圖式,或如符合「成組設計」之規定者,亦得修正為「成組設計」。屆期未申復、申請分割或修正者,會以違反一設計一申請之規定為理由,予以核駁。
(三)「衍生設計」制度
然而,產業界在開發新產品時,通常在同一設計概念下發展出多個近似之產品設計,或就同一產品先後進行改良而產生近似設計,為考量這些同一設計概念下之近似設計,或是日後改良之近似設計,其具有與原設計同等之保護價值,應給予同等之保護效果,台灣專利法有類似於日本「關連意匠」之「衍生設計」制度,規定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或稱「原設計」及「衍生設計」),以保護設計專利權人的權益。
利用衍生設計制度,申請人可將同一設計概念下的多個不同實施例擇一作為「原設計」而提出一設計專利申請案,另將其他實施例作為該原設計之「衍生設計」,而提出一或多件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此外,申請人亦可利用原設計審查期間,進行產品外觀的進一步改良,再提出衍生設計申請。應特別注意的是,衍生設計專利的申請,不能早於原設計申請日(但可與原設計同日申請),且不能晚於原設計專利權公告日。一旦原設計專利權公告後,即不得再提出衍生設計之申請。
關於權利之主張,衍生設計專利權得單獨主張,且及於其近似之範圍;衍生設計專利權期限始於公告日,而與其原設計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此外,由於衍生設計專利權有其獨立之權利範圍,縱原設計專利權有未繳交專利年費或因抛棄致當然消滅者,或經撤銷確定者,衍生設計專利仍得繼續存續,不因原設計專利權經撤銷或消滅而受影響。
(四)分割制度
台灣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之設計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設計時,申請人得為分割之申請。實務上,分割之申請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 不符合一設計一申請:
- 一設計一申請規定者,申請人得申請分割以克服之,例如:
a)申請專利之設計包含二個以上之外觀或二個以上之物品,而不符合一設計一申請時;
b)以二個以上之物品申請成組設計,該構成物品不屬於同一類別,或習慣上非屬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而不符成組設計之定義;
c)一申請案中有二個以上相同或近似之設計,若為相同設計,僅能申請其中一設計,其餘設計應刪除;若為近似之設計,應擇一申請,其餘設計可分割並改請為「衍生設計」。
(2) 已符合一設計一申請:
a)申請時圖式之「參考圖」所明確揭露之另一物品或另一設計;
b)申請時圖式所明確揭露之其一組件;
c)與原申請案不同範圍之主張內容,且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之揭露內容所支持,例如將圖式中的部分實線改成虛線,或將部分虛線改成實線之主張內容。
惟分割案仍須符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之標準。
此外,關於分割時點,依據台灣專利法,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為之。此外,設計專利尚未準用發明專利於核准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分割之規定。亦即,原申請案核准後,或再審查審定核駁後,均無法再提分割。申請人若有意分割,應把握申請案審查期間,提出分割申請。
(五)結語
台灣設計專利雖採行嚴格的「一設計一申請」制度,申請人若善加利用衍生設計制度及分割制度,仍能取得周全的專利保護。此外,申請人對於欲尋求保護之設計該以何種申請態樣提出申請、申請案能否分割及如何分割,應尋求專業意見,並應掌握主動權,在合法適當時點主動分割,一方面協助官方節省行政資源,一方面也避免實務見解不同而生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