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6日,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就华为诉康文森无线许可公司确认不侵权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华为公司关于确认不侵权的诉讼请求,认定华为在中国区仅需就一件4G标准必要专利向康文森支付许可费,单模4G移动产品终端中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为0.00225%;多模移动终端中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为0.0018%。

•截止2019年12月,康文森在中国拥有的15件移动通信标准必要专利,8件被宣告全部无效,6件被认定不具有必要性,1件被认定为4G标准必要专利。

2019年9月1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就原告华为与被告康文森公司间的争议作出一审判决,确定了相关专利在中国市场的FRAND(公平、合理及非歧视)许可条件。与此同时,在英国,康文森诉华为及中兴案中关于英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审理康文森的诉讼请求并裁决全球FRAND许可费率的上诉案正由英国最高法院审理。南京中院的在先判决对英国的诉讼程序无疑会产生一定影响,并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了解双方的法律纠纷与分歧全貌。

康文森是一家非专利实施实体(NPE),从诺基亚公司受让了包括争议专利在内的专利组合。在华为启动中国相关司法程序之前,康文森于2017年7月24日向位于伦敦的英国高等法院起诉了华为和中兴,其主张两被告侵害其4件英国专利,并请求法院确定其全球专利组合的全球FRAND许可费。针对康文森在2017年末所列明的其主张的11件中国专利,华为和中兴启动了专利无效行政程序。2018年1月,华为在南京中院起诉康文森,请求法院确认其不侵犯康文森所拥有的三件中国专利,并就康文森所拥有的全部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确定FRAND许可条件。同月,中兴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起诉康文森,请求法院就康文森所拥有的全部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确定FRAND许可条件。康文森仅就深圳中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该异议被深圳中院驳回,目前,康文森对该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正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在南京中院的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因涉案相关专利已经被宣告无效(专利号分别为ZL 00819208.1、ZL 200580038621.8、ZL 200680014086.7),故无需进一步审理华为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即确认不侵权之诉。华为的第二个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就康文森所拥有的全部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确定FRAND许可条件。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康文森声明其拥有的中国标准必要专利一共10族15件,其中,10族11件在华为起诉前获得受让,另外4族4件系华为起诉后获得受让并由双方一致确认加入本案审理。考虑到15件专利中的8件专利已经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全部无效,故法院仅就剩下的7件专利对比相关标准文本分析其是否为标准所必需。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只有一件专利属于3GPP标准下关于4G技术的标准必要专利。康文森的15件中国专利的有效性和必要性审查详情请见下表:

表1. 康文森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及必要性审查详情

在该案审理中,双方核心争议在于如何计算FRAND许可费率。南京中院采纳了华为所主张的自上而下法(Top-Down),并确定康文森在中国区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计算公式为:单族专利的中国费率=标准在中国的行业累计费率×单族专利的贡献占比。法院判决华为仅需就含有ZL200380102135.9这一专利的4G移动终端产品支付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康文森所主张的中国区费率及法院最终判决的中国区费率情况请见表2。* 最后四件专利系康文森于2019年受让所得。

表2. 康文森主张的及南京中院判决的费率对比

由于康文森请求英国法院确定全球FRAND许可费率的全球专利组合中包括了南京中院已经作出判决的专利,所以南京中院的判决和英国相关诉讼程序之前有非常紧密的关联性。在伦敦的诉讼程序中,华为和中兴都主张英国高等法院缺乏管辖权,不宜由其裁决全球FRAND许可费率,但该管辖权异议于2018年4月16日被英国伦敦高等法院驳回。对此,华为和中兴提起上诉,但2019年1月30日对该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被英国上诉法院驳回。此后,华为、中兴两公司再次上诉至英国最高法院,该管辖权异议上诉案已于2019年10月21日-24日在英国最高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作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