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穿透核查对重组人数的影响
2015 年 10 月 29 日,证监会以窗口指导意见的形式对定增提出以下要求:(1) 从今天起,长期停牌的(超过 20 个交易日)的,要求复牌后交易至少 20 个交易 日后,再确定非公开基准日和底价。鼓励以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准日,这类交易 如审核无重大问题,直接上初审会;(2)董事会阶段确定投资者,投资者涉及 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公告预案时即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随后发行 部将通知交易所在审核公告中落实),所有出资人合计不能超 200 人(不适用于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的情形),即不能变为变相公开发行;不能分级(结构化) 安排。(3)募集资金规模最好不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不强制要求,但会关注)。 募集资金可以补流,但要测算合理性,测算过程可以用过去几年最高的收入增长 率。(4)在定增核准后、发行备案前,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企业资金需到位。 (5)发行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 伙。(6)发行对象,包括最终持有人,在预案披露后,不得变更。
对比草案阶段的穿透人数与反馈阶段的穿透人数来看,反馈阶段的人数其实已经大大减少,可见为了达到不超过200人的标准,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手已经费了很大的功夫。但其中的交易对手之一宽客投资的情况较为特殊,其变更后的合伙人为宽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其中宽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而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实际只是信托计划的管理人,其委托人为甘露、韦福位、徐春林、邱建春、周关培、方金湖、唐春华(前述自然人为劣后级)及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德邦绍兴手拉手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该资管计划的具体情况为:
绍兴银行为委托人,德邦证券为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作为托管人。绍兴银行以其合法持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委托德邦证券管理。故执行穿透核查后,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德邦绍兴手拉手3号定向资产)的资金来源为绍兴银行合法持有的现金、银行存款。但根据已取得的资料尚无法判断绍兴银行持有的上述现金、银行存款的资金来源(银行的资金具有这个特点)。
故就穿透核查后最终的交易对手是否超200人的问题,众合科技的最终反馈答复为:沁朴投资、鼎泰投资、江苏中茂、宽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均投资了苏州科环之外的其他企业,故上述执行穿透后的法人均不是以持有标的资产股份为目的的公司。而宽客投资的最终权益持有人之一绍兴银行的资金来源无法合理确定,宽客投资执行穿透核查后的最终方数量无法确定,故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后的总人数无法合理确定,无法判断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名的相关规定。
这个反馈的“大胆”之处在于小心翼翼的试探了监管的底线,即“不是以持有标的资产股份为目的”的主体是否还要一律穿透(IPO案例中存在这样的做法,即不是专为持股发行人而设立的主体可能不穿透,但定增中尚未见如此尺度),更为“大胆”的是,对于无法确定资金来源的,其直接答复为穿透后的人数我不知道!这样奇葩(实则无奈)的答复后续命运如何,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