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1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部署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促进综合保税区升级,打造高水平开放新平台。1月10日国务院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对即将出台的《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了介绍,综合保税区将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等“五大中心”。

据了解,目前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主要有6类,包括出口加工区、跨境工业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以及综合保税区。六类监管区功能不尽相同。截至目前,全国共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40个,其中综合保税区96个。有关法律规定包括了《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等。2012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对于新设立的特殊监管区域,原则上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综合保税区已经成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主要形式,承载着高水平开放新平台的重要历史使命。这些区域的设立和相应功能的设计是从利用外资、利用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去促进我国发展出发的,实行“两头在外”、促进保税加工的设计。现在,新时代对外开放是全面的对外开放,既要进一步地扩大出口,又要主动开发,鼓励进口。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意见》中要求充分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各类区域,培育形成一批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因此此次《意见》出台了一批鼓励进口的相关政策和功能。根据吹风会上介绍的《意见》的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综合保税区在扩大进口方面主要具备以下功能和政策:

一、对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以下货物实行免税和保税政策

(一)以下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包括:

①.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②. 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③. 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二)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以下货物予以保税。

包括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国际转口贸易货物;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货物;国际中转货物;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货物;商品展示货物;研发、加工、制造货物等。

(三)对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四)允许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业务。平行进口汽车整车保税仓储可不设期限。

(五)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从综合保税区销往境内区外的货物实行便利措施

(一)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便利内销。

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试点区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区内企业,一方面其向境内区外的企业销售产品,可以直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可以获得抵扣;另一方面,其从境内区外企业购买原材料或者承接区外委托加工的业务,可以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既便利国内销售和国内采购,又满足了企业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和利用两种资源的诉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目前的试点范围包括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等在内的2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开展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降低内销产品税负。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可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利用该项政策,企业可以选择按照最终产品申报或按照当初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原材料进行申报,通过综合测算申报价格和对应税率,最终选择缴纳税款较少的方式进行申报缴税,从而有效降低企业实际税负。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目前的试点范围: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部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在手续方面,区内加工生产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内销时不再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区内企业内销可以实施汇总征税等。

三、培育扩大进口新业态

(一)在综合保税区逐步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原来仅适用于批准的跨境电商的综合试验区和试点城市。此次《意见》将在综合保税区逐步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适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

(二)开展商品期货实物保税交割业务。

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商品,作为期货合约交割标的物进行期货交割的过程。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后,货物能够在保税状态下进入实物交割环节,不必先行办理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相关税费,这种交易方式,在为企业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的同时,也能够吸引更多国际供应商。

(三)开展保税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针对大型民航客机、海洋船舶等高价值标的物,在综合保税区内设立与母公司隔离资金风险的SPV(特殊目的实体)项目子公司,用于开展面向国内外市场的融资性租赁、货物进出口、境外外汇借款等业务。并可对飞机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保税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企业可以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每期租金分期缴纳关税和增值税,降低运营成本,减少资金压力。

(四)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

保税展示交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将区内保税货物在保税状态下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并进入有关展示平台进行展示销售,并在货物销售后集中向海关办理进口缴税手续的经营活动。

另外,从2019年1月9日开始,对于从境外暂时进境的货物(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除外)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可以办理核销结案。

(五)开展保税检测、全球维修业务。

允许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全球维修业务,即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从境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业务。

(六)率先推广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

自贸试验区是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试验田和示范区,将其试点经验在综合保税区率先推广,将推动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