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刘炯、汤旻利、王晓颖
中国法下,内地当事人之间的仲裁与涉外仲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因此,在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时,内地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与涉外仲裁协议适用不同的规则。
一、内地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之效力
(一)一般原则
- 16条,以下简称《仲裁法》):
-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 仲裁事项;
-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即仲裁机构)。
(二)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时仲裁协议的效力
原则上,中国法律不允许内地当事人之间进行临时仲裁,因此当事人必须在仲裁 协议中约定仲裁机构。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机构,那么仲裁协议很可能会被认定 为无效,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形:
-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仍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
-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仲裁法解释》第4条)
-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解释》第5条)
-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解释》第6条)
(三)或裁或诉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仲裁法解释》第7条)
(四)以机构仲裁为原则,有限制地允许临时仲裁
中国法下,原则上,在内地不承认特别仲裁,而只允许机构仲裁。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2016年12月30日起实施)第9条规定如果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则该仲裁协议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有效。
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该条文是在有限制的条件下,允许在自由贸易区注册的企业之间进行临时仲裁。
(五)不可将无涉外因素的纠纷提交域外仲裁的原则及其例外
根据中国法律,当事人只能将含涉外因素的纠纷提交域外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1条等)。 原则上,不包含涉外因素的纠纷不可提交域外仲裁。 (见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四他字第2号《关于江苏航天万源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艾尔姆风能叶片制品(天津)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9条规定了上述原则的例外情形: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其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认定相关仲裁协议无效。一方或者双方均为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约定将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相关裁决做出后,其又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拒绝承认、认可或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相关裁决作出后,又以有关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并以此主张拒绝承认、认可或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涉外案件仲裁协议的效力
中国法下,对于纯内地仲裁案件,无论是实体合同还是仲裁协议,都只能适用中国法律。但是,对于涉外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对涉外因素进行了界定,并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根据同法第19条的规定,涉及香港、澳门的民事关系,视为涉外民事关系。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要件之一,当事人就可自由地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4条进一步明确,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仲裁协议的适用法,而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与适用仲裁地的法律将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并认定仲裁协议有效。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仲裁地或仲裁机构没有明确约定,那么中国法院可适用上述条文,并直接适用中国法下认定国内仲裁条款效力的有关规定(即适用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来认定涉外仲裁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