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8月1日发布《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规定2016年9月1日起将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同时规定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对上述区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啻又增加一项优惠措施。

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无论是因为订单变化还是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副产品、残次品,总有一些货物或者料件需要内销。对这些内销货物或者料件,原来特殊监管区内的做法是,如果原材料全部来自境外的情况下,按照制成品归类征税,如果含有境内的原材料,按照所含境外原材料原来的归类、价格征税。

在设立自贸区后,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的货物销往内地的,可以选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并按照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赋予企业的选择权,企业可以比较原材料或者制成品两者中何者税率较低或者价值较低,综合评价后选择对己有利的方式缴税。比之前的税收法律对纳税义务人更加有利。例如,我国对于进口的用于家具的各种五金配件、抽屉导轨的税率是10%到14%不等,而各类家具的进口税率是0到20%不等。自贸区内生产家具的企业就可以据此根据不同的家具和不同的配件,选择在出自贸区内销时,是按照对应的配件缴纳税款还是选择按照进口时的实际状态即家具进行缴税,减少税收负担。当然,如果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笔者认为这部分利息与税率差相比,影响可能还是有限的。

区内企业获得上述选择权还可以更进一步合理安排在自贸区内外的生产环节,就如上述家具生产企业,可以选择产品部分生产在自贸区内完成并进口,并按照内销时的实际状态缴税,甚至当部分半成品比按照原材料征税和按照产成品缴税都优惠时,把该部分半成品的生产放在自贸区内完成,最终的装配在区外完成。这样对降低企业的成本将会非常有利。

这次三部门《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把这一优惠措施扩大到四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使得受惠企业进一步增加。

另外,按照《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出口加工区货物享受协定税率事宜的复函》(税管函[2012]40号),在出口加工区内经过加工,税目并未发生改变,符合我国与相关国家自贸协定或者优惠协定的有关规定的货物,内销符合海关有关加工贸易管理规定,出区内销时,海关可凭加工企业提交的原产地证书给予协定税率。享受协定税率进口的货物,按原产地证书上列明的金额确定有关受惠货值,实际超出部分应按最惠国税率计征。这明确了从特殊监管区域入境的货物,税目未发生改变,也能按照原材料享受原材料的原产国能够享受的优惠税率。该项优惠措施对在特殊监管区开展检测、分装等相对简单的加工有着重要意义。因为毕竟特殊监管区内货物还没有办理海关进口手续,退出境外比较方便,通过检测、分装等可以减少不合格品、错发货物等退运的繁琐手续。

如果把上述两项措施相结合,会不会产生企业选择按照进口料件征税,并因为选择了按照进口料件,又能享受协定税率?由于现在还没有实践案例可资印证,恐怕只能留待以后进一步探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