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商的销售份额也急剧上升。根据中国商务部的数据,电商销售已经占 到全社会零售商品总额的近 15.5%。如果扣除一般传统的农贸市场销售的农副产品、汽车等大宗 商品,电商的市场份额更大。

电商销售的快速发展,无疑泥石俱下,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也令权利人非常头痛,尤其是商标侵 权行为在淘宝等电商平台有野火烧不尽的感觉。相比传统线下销售的侵权情况不同,网络侵权更 加分散,侵权证据更加难以取得或者固定,侵权行为更加隐蔽,也更加难以追溯源头;即使行政 部门查到经营地址并进行查处,也往往因为查获侵权品数量少,侵权销售证据固定难等原因,造 成处罚力度有限,很难溯源,无法从根本上产生威慑作用,阻吓侵权者再次侵权。

所以,针对网上销售侵权产品的应对策略,笔者为多家美欧企业共谋对策,思考多年,也有付诸 行动,总体来说,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在目前的中国环境下,相比行政和刑事打击来说,如果与 合作的律师事务所达成某种共赢合作机制,从最终打击的效率、财务预算的平衡和实际的阻吓效 果来看,应该是最佳的方案。

根据《侵权责任法》,侵权人和平台服务商都可以是侵权主体,如果平台服务商尽到必要的注意 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制止侵权的发生,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如果平台服务商采取 放任的不作为,或者怠于作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具体行为,或者普遍的行为,比如大 量价格低于 2000 元的 LV 背包而没有作为,那么平台服务商应当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当然,比如 在中国告淘宝,法律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的效用,结果是可以预料的。为此笔者 3 年前就建议某 欧洲奢侈品公司客户,直接在美国起诉淘宝,因为阿里巴巴是美国的上市公司。

所以就中国的实际情况,通过对平台服务商的惩罚以达到净化市场的目的是困难的。最高法院在 2016 年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5 年)》中提到:”随着‘互联网+’行动计 划的实施,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不断涌现” 。这反映出与网络侵权有关的诉讼相比之前已 经有了大幅度的增长。随着平台服务商迫于法律和社会压力,不得不转变并配合权利人,提供相 关侵权证据,我们相信未来会有更多的针对侵权品卖家的诉讼。就我们近两年的实践,我们也非 常建议我们的客户采取诉讼的策略来消除网上侵权行为对品牌和市场的影响。其中益处,一是能 够获得较大的赔偿,在经济上让侵权者得不偿失,失去继续侵权的利益驱动;二是有可能通过网 络平台服务商,或者被告供述,追查侵权品的源头,打击整个侵权网络;三是通过一个平均为期 9 个月诉讼周期,既是给侵权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同时也是很好的社会警示,毕竟侵权者也 是一个生态圈,圈内的事会一传十,十传百,通过诉讼教育并威慑其他同行。

我们事务所这两年,既有刑事案件(绝大部分是缓行)以后,继续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追究侵权 人的赔偿责任,也有通过网上购买公证,固定证据直接起诉侵权商店;还有行政处罚后,再另行 起诉网上侵权店铺,都有不错的效果。当然,基于证据的原因和国内的司法实务,我们认为网络 平台供应商应该可以做的更多,比如提供侵权店铺的支付宝往来信息,这不仅可以有助于固定侵 权品销售金额,也可能可以帮助推测追查侵权货品的进货来源。还比如平台服务商应当提供侵权 人的全部注册信息,而不仅仅是身份证号和姓名,以便原告确认被告的主体和相关财务信息,避 免胜诉后无法执行的问题。目前淘宝对于侵权品的投诉,采取的是货品下架或者关店,但是对于 数据信息的保存,没有明确的承诺;同时淘宝对于其保证金或者捆绑的支付宝金额操作不透明, 即使有法院的调查令或者保全裁定,原告也无法有明确的预期,这势必影响权利人诉讼的决心和 最终的诉讼结果。

任何的经济行为,包括法律行为需要合理的结果和可持续的预算支持,否则就是走向死胡同。知 识产权权利人、电商服务平台公司、政府在这个问题上都是一个共同体,只有电商服务公司支持 权利人,同时法院公正裁判,权利人才会更有信心和财务上的保障,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权;这也 直接帮助电商平台清理侵权行为和非法交易,间接帮助了政府净化了市场,消除了违法行为,维 护了市场的秩序和消费者利益,获得多赢的局面。

我们相信只要侵权证据固定充分,电商服务平台也会愈来愈支持权利人的行动,裁判的结果也会 越来越积极乐观,赔偿金额与实际的严重侵害相当,并慢慢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