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受法律保护,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依法规范登记,否则,即使是已登记的企业名称仍然可能面临侵权或强制更名的风险。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更改企业名称的生效判决书,但如果被告不主动到登记机关进行更名,该判决则难以强制执行。更有甚者,有些被告置判决于不顾,仍然以该企业名称去经营,持续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给权利人的维权带来极大不便。针对此问题,在2017年2月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违反相关规定的经营者一个月内更名,期满未更名的责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删除,以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代替,并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而今年4月工商总局发布的《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提前兑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该《意见》指出,拟申请的企业名称违反禁止性规则的,企业名称查询对比系统将提示申请不能通过;拟申请的企业名称违反限制性规则的,将存在审核不予核准的可能,或是虽然核准,但在使用中可能面临侵权纠纷,甚至以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被强制变更的风险。对于被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变更名称,拒不改正的,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同时标注“**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
与此同时,国家工商总局为进一步落实上述意见,于7月31日下发《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角度去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从而更好地促进企业名称的管理、使用和保护。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推动《“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中提出的“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制度,赋予企业名称自主选择权”这一改革目标的实现,工商总局的新规旨在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企业名称查询对比系统,为最终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创造条件,提高登记效率,同时强化企业名称争议的调解处理。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针对企业名称提出了11项禁止性规则和15项限制性规则,而《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则对企业名称相同、相近的比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将有利于解决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一方面是对拟申请的企业名称的登记提供指导,尽量避免冲突的产生;另一方面,在企业名称的争议中,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尤为明显,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越来越多,这将为已登记的企业名称之间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如何进行企业名称相同、相近的比对提供重要的参考。其中,《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涉及到企业名称之间、企业名称与商标之间冲突处理的条款主要有如下的规定:
(1)企业名称不得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
本条款是《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中禁止性规则首要条款。企业名称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提供主体的一种标志,如果两个企业名称相同即无法起到区分的作用。法律保护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如果在后拟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相同,则无法通过获得登记。《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明确规定下面三种情形在比对系统中提示为企业名称相同: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完全相同;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字号、行业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或组织形式不同。上述关于企业名称之间是否相同的判断标准较好把握,因此,在同一登记机关核准两个相同的企业名称的情况比较少见。
(2)企业名称不得与他人企业名称相近
相近的企业名称将存在审核不予核准的可能,或是虽然核准,但在使用中可能面临侵权纠纷,甚至以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被强制变更的风险。《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虽对企业名称对比系统在哪些情形下提示为企业名称相近作出了细化的规定,在下列五种情形下比对系统提示为企业名称相近:
(一)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不同但含义相同。如:万青地产有限公司与万青房地产有限公司、万青置业有限公司。
(二)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的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如:北京牛栏山酒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牛兰山酒业有限公司、北京牛蓝山白酒有限公司。
(三)字号包含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或者被其包含,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如:北京阿里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阿里巴巴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阿里巴巴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四)字号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部分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如:北京阿里巴巴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马云阿理巴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阿理巴巴金控技术有限公司。
(五)不含行业表述或者以实业、发展等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表述行业的,包含或者被包含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类别企业名称的字号,或者其字号的字音相同,或者其包含、被包含的部分字音相同。如:北京牛兰山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牛栏山有限公司;北京全聚德有限公司与北京荃巨得有限公司、北京宏荃聚德实业有限公司。
上述五种情形作为重要参考,并非详尽列举了所有情形。在涉及到企业名称争议的不正当竞争具体案件中,不同的企业成立历史背景、经营情况、企业知名度和实际使用行为等,均可能会影响到两个企业名称是否相近的判断,影响到是否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的认定。
(3)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法人的名称或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法人的名称”和“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是《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中的限制性规则。企业名称中包含另一个企业名称,会使得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者存在着关联关系。如果被包含的企业具有高知名度,那么混淆的可能性则会更高。因此,拟申请的企业名称应尽量避免包含非营利法人的名称或是在先知名的企业名称;已登记的企业名称如包含他人在先企业名称在使用过程中秉承诚实信用原则经营,减少混淆的可能性。
(4)企业字号不得与工商认定的驰名商标相同
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冲突视不同的情况由《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并未有相应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对此进行了修订,将其纳入其中。作为上述规定的补充,《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进一步对工商认定的驰名商标予以了特殊的保护:“企业不得使用工商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已经取得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 驰名商标承载着商标权人良好的声誉且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且能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不少商家将他人驰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或字号,而消费者并不会将字号和商标予以明确的区分,当在选购商品或服务看到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时极易误以为是驰名商标权人提供的。而工商认定的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同属于工商部门管理,对其进行统一化管理和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的管理,有利于工商认定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也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没有涉及一般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的问题。
除了上述涉及到相对人利益的条款,《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的禁止性规则还包括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含有外国国家或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等;限制性规则包括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出企业设立的目的,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等。
综上,参照《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申请人对其拟申请的企业名称将有总体性的判断和风险预估,明确了企业注册前、注册中、注册后出现纠纷的法律依据。其中关于企业名称近似比对、企业名称强制变更两项规定更是直接、有效的解决了大量实践中存在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