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9日,德国政府决定进一步收紧《对外贸易和支付条例》(Außenwirtschaftsverordnung - AWV)的规定。该修正案扩大了德国经济事务和能源部对外国投资控制范围,将审查门槛从直接或间接收购德国公司25%的投票权降低至10%。该修正案适用于对外国投资者投资特定部门的审查(例如并购军工企业或涉及敏感安全领域的IT企业)以及针对来自欧盟(或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以外投资者并购的跨部门审查(例如并购关键基础设施)。对于并购不涉及敏感行业或关键基础设施公司的项目,25%的审查门槛将保持不变。此外修正案还扩展了AWV的适用范围,媒体公司被新增为关键基础设施。 AWV的修正案于2018年12月29日生效。
I. 外国投资审查的法律框架
AWV和《对外贸易和支付法》(Außenwirtschaftsgesetz-AWG)为德国的外国投资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AWV中对两种审查进行了区分,分别是规定于AWV第55-59节的跨部门审查和规定于AWV第60-62节的特定部门审查。
1. 针对特定部门审查法规的修改
在修正案生效之前,当下列条件满足时德国经济事务和能源部可以开展针对特定部门并购的审查:
- 非德国买方(包括来自其他欧盟成员国的买方)收购德国公司至少25%的股份或投票权;和
- 标的公司开发或生产:
- 《军事武器管制法》(Kriegswaffenkontrollgesetz - KWG)附件中列出的货物;
- 处理政府保密信息的、涉及IT安全的产品;或
- 某些属于特定外贸法规规制的产品。
AWV第十二修正案生效后,德国经济事务和能源部审查将有权审查外国投资者收购德国公司10%或以上股权或投票权的项目。
2. 针对跨部门审查法规的修改
在AWV第十二修正案生效之前,非欧盟(或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买方收购涉及公共安全关键领域的德国标的公司25%或以上股份或投票权的项目可能会受到审查。
涉及公共安全关键领域的公司范围包括:
• 关键基础设施运营者; | • 某类云计算服务的供应商;和 |
• 关键基础设施运营软件开发者; | • 在远程信息处理领域开展业务的公司。 |
• 在电信和监控技术领域开展业务的公司; |
AWV第十二修正案将授权德国经济事务和能源部审查非欧盟(或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买方收购上述类型德国公司至少10%股权或投票权的项目。
25%的门槛仍适用于收购某些公共部门标的的收购项目,这些标的公司虽不属于AWV第55条第1款第2句管辖的范围,但其经营活动涉及公共安全或秩序。
II. 关键基础设施定义的扩展
此外,AWV第十二修正案扩展了关键基础设施的定义,将“能通过广播、其他媒体服务或提供主题性新闻服务或印刷品、并具有影响公众舆论能力的媒体公司”纳入关键基础设施的范围。
因此,10%的门槛也适用于收购德国媒体公司的项目。 根据AWV附带的解释性备忘录,媒体行业被定性为关键的基础设施的目的是保证媒体公司的独立性,德国政府希望防止出现外国投资者将德国媒体用于传播虚假信息目的的情况发生。
在第十二修正案生效之前,关键基础设施的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保险和金融服务、能源、食品、水、医疗保健和信息技术领域。
III. AWV第十二修正案出台的背景
加速第十二修正案实施的催化剂是中国国家电网公司于2018年7月竞标收购德国输电系统运营商50Hertz 20%股权项目。
由于尚未达到25%的门槛,德国投资控制法规不适用于该项目。因此,德国经济事务和能源部无法对项目进行干预。最后,国有银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代表德国政府介入并收购该标的20%股权。
经济事务和能源部长Peter Altmaier最初建议将审查门槛从25%降低到15%。然而最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基准定义被选为AWV下的新审查门槛。根据经合组织的定义,当投资者直接拥有被投企业至少10%的投票权时,则视该投资者享有“持久利益”(《经合组织“外国直接投资基准定义”》,2008年第4版,第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