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伊始,企业进入了20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随着国家税务监管的趋严,如何依法合规地确定企业所得税申报金额,避免逃税、漏税行为的发生,成为企业税务核算申报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办税人员)的工作重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尽管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在实务中,经常会发生因企业办税人员无法准确认定税前抵扣项目而导致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企业逃税、漏税行为,进而被处以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给企业造成重大的经营风险。
现就实务中看似简单却容易被忽视的开办费问题做简要地法律风险分析,供企业办税人员参考。
开办费(organization expenses),也称为筹建成本(organization costs),是指为设立一家企业而发生的费用开支,企业会将其计入开办费科目(账户),这些费用是否、何时能给企业带来收益,以及未来能给企业带来多少收益,都无法预估。费用发生的时间是在企业正式营业之前,包括各种登记费用、筹资费用、办公费用、租赁费、装修费、筹建人工费、培训费和差旅费、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以及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等。
【实务问题】企业筹备期间的开办费用如何列支,企业开业后,会计处理上是否还可以使用开办费科目?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开办费的处理,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另外,依据新税法(2007年发布)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关于“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的规定,企业可以从开始营业时(当月;如当月营业之前有开办费发生,则次月)起,分期摊销开办费,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上述规定很明确,那么会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呢?
这里要提示的法律风险是:
第一,法律明确禁止税前列支的,不得在税前抵扣。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时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职工培训相关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入开办费。
2.应由投资人承担的费用: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发生的尽调费、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筹措款项利息等支出
3.中外合资企业筹建期间进行谈判,外商洽谈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入企业开办费,而应当由邀请企业承担;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
第二,筹建期必须依据法规确定。
依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企业,自2018年实行“五证合一”之后,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筹备期结束。不需工商登记的企业自取得主管及部门/机构批准开业之日起,筹备期结束。企业开始营业后,开办费科目就不能再列支新的借方发生额,但是错账调整、增值税进项税额调整和筹备期间事项在开始营业后取得发票而产生数额差异调整以及其他能够明确认定为筹备期间内发生的费用除外。
第三,违法取得的发票不得报销筹建费用。
因为筹备期长,企业的开办费通常数额较大,而且包含各种零星支出的数额小但数量或者频次高,企业尚未完成工商与税务注册登记而无法取得发票(营改增后,企业索取增值税发票时必须提供纳税人税号,而企业在完成税务登记之前,是没有税号的,如果开票单位要求必须提供税号的,则企业无法取得当期增值税发票),以及筹备期内报销不及时、人员更换等原因导致发票丢失而取得的发票不合法,不得列入开办费。本文所谓取得发票不合法,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企业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等违法行为,如购买假发票、虚开发票等。
如果违反上述法规的规定,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不仅企业要补缴税款,而且会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企业和/或个人(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的涉税犯罪包括:逃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刑法修正案(七))、抗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二条)、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二百零三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刑法二百零四条第
1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八条)、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3款)等。
针对上述风险,笔者建议:
1.凡是无法确定的项目,咨询分管本企业的税务专管员、外部审计师和同行业其他企业,如果仍旧存疑的,最好不在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禁止税前列支的,不得在税前扣除,不能存有侥幸心理;
3.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纠正年度内的错误申报事项;
4.在迎接税务检查之前,企业内部做自查,如发现错误,立即做补充申报并纠正遗漏和错误;
5.日常借助外部专业力量处理涉税事宜,如聘请外部审计师、常年法律顾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