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两家澳大利亚注册公司从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澳交所)成功退市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成为迄今为止市场同类交易中仅有的两项,即:

  • 2018年10月,OPUS Group Limited(OPUS通过一项首开先例的协议安排(协议安排)从澳交所退市,随后以其于百慕达新成立的控股实体澳狮环球集团有限公司(澳狮环球,联交所股份代码:1540)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 2018年11月,龙资源有限公司(龙资源,联交所股份代码:1712)从澳交所退市,随后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十八章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本文中,我们的香港和澳大利亚团队将会基于他们为以上两项上市交易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分享交易心得,并为有意赴港上市的澳大利亚注册公司提供行动指引。

海外公司在联交所上市

根据《上市规则》,在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内地)、开曼群岛及百慕达这四个司法管辖区(认可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符合提出上市申请的资格要求。为了促进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公司来港上市,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联交所于2007年3月联合刊发《有关海外公司上市的联合政策声明》(《联合政策声明》)。该《联合政策声明》后于2018年4月[1]作出最新更新,为寻求在联交所上市的海外公司提供了指引。

《联合政策声明》指出,在判断于海外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是否符合联交所上市申请的资格要求时,联交所将会考虑以下几个要点:

  • 股东保障标准 – 联交所认可没有两个司法管辖区具有完全相同的股东保障标准。《上市规则》规定,海外公司须证明其注册成立地的股东保障标准水平至少要相当于香港的相关水平。——若难以证明,海外公司可通过修改其组织章程文件以提供相关保障。《联合政策声明》通过具体列出重要的股东保障标准,进一步明确了该规定。但是,《联合政策声明》中列出的须获得股东批准的事宜并不适用于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九C章寻求第二上市的合资格发行人。
  • 监管合作安排 – 海外发行人注册成立地的法定证券监管机构必须与证监会设有充分的监管合作安排。
  • 会计与审计相关及其他披露规定 – 为了接纳海外公司(尤其是双重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公司),联交所可能愿意接受并非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会计师报告和财务报表,以便免去这些公司按照不止一套的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会计师报告和财务报表的负担。
  • 实务及操作事宜 – 《联合政策声明》包含有关以下事宜的指引:海外发行人遵守香港规则及法规的能力;证券资格;跨境结算及交收;香港预托证券;税项;及证券名称识别。
  • 是否适合第二上市 – 已在另一证券交易所作主要上市的海外公司,或正申请同时在多个司法管辖区上市(包括在联交所作第二上市)的海外非上市公司,可在联交所申请第二上市。

澳大利亚是在联交所上市的获接纳司法管辖区

澳大利亚是在联交所上市的获接纳司法管辖区之一。联交所于2013年12月刊发了《个别地区指南 – 澳大利亚》(于2014年4月更新)(《地区指南》[2]

《地区指南》适用于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而申请在联交所主板作主要上市及第二上市,和申请在创业板作主要上市的上市申请人。联交所不接受在创业板作第二上市的申请。

股东保障标准及组织章程文件规定

若澳大利亚注册公司符合《地区指南》中所提到的条件,联交所不认为澳大利亚的股东保障标准与香港的股东保障标准有重大差异。

《地区指南》梳理了《联合政策声明》/《上市规则》规定与澳大利亚准则在股东保障标准方面存在的重大差异,包括与股东大会程序和组织章程文件规定有关的差异:

  • 股东周年大会的时间 – 《联合政策声明》规定,海外公司须每年举行一次周年大会,且两次股东周年大会的日期不得相隔超过15个月。澳大利亚上市公司只需在其注册日期起十八个月内召开其第一次股东周年大会,并在每个日历年度召开一次股东周年大会。联交所已接受这一时间安排。
  • 股东大会的通知 – 《联合政策声明》规定,海外公司须就举行股东大会给予成员合理书面通知。根据澳大利亚法律,上市公司必须至少提前28日向其成员发出通知。
  • 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及投票的权力 – 《联合政策声明》规定,所有成员须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及投票(限于无利益关系的成员)。在澳大利亚注册的申请人须说明其是否能遵守此规定。
  • 提名董事通知 – 《上市规则》规定,提名董事通知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选举而向发行人发出的通知,须在股东大会预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七天前发出,且该等通知必须是在会议通知寄发日期后且不晚于会议召开日期的七天前发出。《澳交所上市规则》规定,任何实体都必须最晚于相关大会前35个营业日或(对于成员要求召开的会议而言)30个营业日,接受选举董事的提名,除非该实体的章程另有规定。[3]联交所注意到这些规定有所不同,并愿意为合资格的第二上市申请人授予这项规定的豁免。
  • 类别会议的法定人数 – 《上市规则》规定独立举行类别会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必须是该类别已发行股份至少三分之一的持有人。根据澳大利亚法律,持有某个类别股份的成员独立举行会议所需的法定人数由该实体的章程设定。联交所注意到这些规定有所不同,并愿意为合资格的第二上市申请人授予这项联交所规定的豁免。

监管合作安排

在澳大利亚注册的发行人符合关于须与证监会设有充分的监管合作安排的规定,因为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是《国际证监会组织多边谅解备忘录》的正式签署方。此外,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亦与证监会签订了谅解备忘录,推动相互协助及证券信息互换。

若上市申请人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但其中央管理及管控所在地在别处,则通常该司法管辖区也须设有相类似的国际合作安排。

会计与审计相关及其他披露规定

联交所愿意接受双重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发行人或者寻求此等上市的发行人根据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按照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必须说明其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重大差异(如有)的财务影响。若发行人不再于许可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的司法管辖区上市,即须转回《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实务及操作事宜

申请人若预计其难以遵守《联合政策声明》中所载的实务及操作事宜,应尽早通知联交所上市科。

尤其是,联交所已注意到,澳大利亚公司可能难以遵守销毁回购股份所有权文件的规定。对于澳大利亚公司,其回购的股份在转让注册登记后立即失去其上市地位。而且由于非凭证式股份没有所有权文件可供销毁,联交所愿意向持有非证书式股份的澳大利亚发行人授予豁免,使之可免于遵守销毁回购股份所有权文件的规定。

澳大利亚公司的上市选项

澳大利亚公司(澳大利亚公司)可寻求利用以下架构在联交所上市:

  • 双重主要上市
  • 第二上市
  • 海外上市公司退市后以同一实体在联交所重新上市(参见下文中的龙资源案例)
  • 通过以“竞购人”身份行事的境外公司买下小股东的全部股份,然后在联交所完成境外公司的上市
  • 与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海外上市公司股东置换股份,并在联交所完成境外公司的上市(参见下文中的OPUS/澳狮环球案例)

OPUS/澳狮环球

金杜最近就OPUS将其上市地位由澳大利亚移迁至香港向其提供法律意见。在该交易中,澳大利亚上市公司(OPUS)退市与新的百慕大控股实体(澳狮环球)上市同步进行并圆满完成,开创了此类交易的先河。澳狮环球于2018年10月8日在联交所上市。

OPUS于2012年4月12日在澳交所上市,股份代码为OPG,并于2018年10月9日退市。OPUS是狮子山集团有限公司(狮子山,联交所股份代码:1127)的一家非全资子公司。OPUS是一家位于澳大利亚的一站式印刷解决方案和服务提供商。

澳狮环球上市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下将狮子山的资产或业务分拆独立上市,因为相关交易构成把OPUS / 澳狮环球的上市地位由澳大利亚移迁至香港。

以下列出了澳狮环球在联交所上市和OPUS从澳交所退市交易的主要特点和关键事项。

协议安排

协议安排是一个涉及法院和股东批准的法定程序,可用于实现将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予另一方。

作为把上市地位移迁联交所的步骤之一,OPUS股东根据协议安排把他们所持的所有OPUS股份交换为澳狮环球股份。

协议安排的先决条件载于OPUS与澳狮环球订立的计划执行协议中,包括获得OPUS股东批准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批准。协议安排的执行还需要获得联交所有关上市的最终书面批准,而且该批准须成为无条件批准。

澳狮环球的时间表

股息再投资计划

OPUS在计划执行协议签署当日宣派了特别股息并制定了股息再投资计划。根据该计划,每名OPUS股东可选择就他们有权收取的全部或部分特别股息收取额外的新OPUS股份以代替现金。

出售少于最低交易单位的股份

OPUS亦进行了“少于最低交易单位”的股份出售,以便OPUS股东将持有的市值少于500澳元的股份在澳交所出售。该措施是根据OPUS章程规定提供的“选择退出”方式。这旨在协助在执行交易前整理OPUS的股东名册,并给予小股东较为便利的退出渠道。

龙资源

继成功协助OPUS/澳狮环球上市后,我们亦就龙资源在联交所主板上市,向浩德融资有限公司(作为唯一保荐人)提供香港法方面的法律意见。该上市项目是根据《上市规则》第18章进行的。

以下列出龙资源从澳交所退市(和在联交所上市)交易的主要特点和关键事项。

龙资源是一家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的知名资源公司,主要从事黄金勘探、开采和加工,在瑞典和芬兰均有已经开采和尚未开始商业生产矿山和生产工厂。龙资源在2018年10月19日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退市,并在2018年11月5日在联交所上市。

龙资源在澳交所退市和在联交所上市时间表

相对于澳狮环球,龙资源在联交所上市(龙资源上市)涉及之前在澳交所上市的同一实体从澳交所退市(龙资源退市)。

龙资源退市需要履行若干条件,包括龙资源股东的批准,并满足澳交所的正式退市批准载明的龙资源退市条件。但是,龙资源退市并不以龙资源上市为条件。

龙资源在联交所上市前正式从澳交所退市。

龙资源股份的自愿销售机制

澳大利亚主要股份登记处存置的龙资源现有股东的所有股份已在龙资源的上市日期前登记过户到香港股份登记处存置的香港股份登记分册。

有别于联交所按每手买卖证券,澳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按每股买卖股份。此外,由于龙资源的现有股东居住在澳大利亚或海外,他们可能难以联系香港经纪在联交所买卖股份。为方便现有股东在联交所买卖龙资源股份,龙资源设立自愿销售机制,以便为现有股东提供在上市日期后三个月期间,在联交所买卖其所持龙资源股份的途径。龙资源负责支付在该期间自愿销售机制经纪的费用或开支,以及自愿销售机制股份出售产生的任何交易成本。

龙资源未提供回购或赎回机制。

申报会计师以及会计和财务报告准则

《上市规则》和香港的《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要求会计师报告由具备《专业会计师条例》(香港法例第50章)规定资格的执业会计师编制。《上市规则》进一步要求海外发行人的审计师必须具备《专业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资格,或为联交所接纳的会计师事务所。

珀斯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安永珀斯)自2006年10月起担任龙资源的法定审计师。安永珀斯并非《专业会计师条例》规定的合资格会计师。安永珀斯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呈报了龙资源集团的历史财务信息,并将继续担任龙资源的唯一申报会计师。

龙资源已申请并获联交所授予豁免,并获证监会授予豁免相关规定证明书,让龙资源委任安永珀斯作为其申报会计师。该等豁免是基于多个依据申请和授予的,包括安永珀斯是一家由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监督和监管的国际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的澳交所证券发行经验。安永珀斯亦为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EYGL)的成员公司,而EYGL所有成员公司均采用一致的全球审计方法。

其他在联交所上市的澳大利亚公司

除澳狮环球和龙资源外,亦有其他澳大利亚公司在联交所上市。这些公司包括:

  • 兗煤澳大利亞有限公司 (联交所股份代号:3668)—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以煤炭總儲量和可銷售的煤炭產量来计算,兗煤澳大利亞有限公司是澳大利亞最大的最大純煤生產商。兗煤澳大利亞自2012年起在澳交所上市,並於2018年12月6日在联交所双重主要上市。
  • 澳洲成峰高教集团有限公司(联交所股份代号:1752)—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澳洲成峰的业务为在澳大利亚提供国际商业的高等教育课程。其在2018年5月以主要上市方式在联交所上市。
  • 澳华黄金有限公司(退市前的股份代号:1862)—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总部设在悉尼。澳华黄金在中国内地进行大部分采矿作业,在澳交所主要上市,并随后在2007年以第二上市方式登陆联交所。其在2009年以协议安排方式从澳交所和联交所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