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期在中国营商的系列文章中,我们将强调担任中国注册公司,诸如:外商独资企业(WFOE)和中外合资企业(JV),之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的自然人(含外国人)相关联的潜在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故意的不当行为

根据中国的《公司法》,违反中国法律或违反公司章程(例如:违反不与公司竞争或“自我交易”的忠实义务)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个人)必须赔偿对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害。鉴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董事长(或选择不设立董事会之小公司的执行董事)或同一公司的总经理,上述内容也适用于法定代表人的不当行为。

疏忽大意

其疏忽大意损害其他人权利和利益之个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或董事)有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

此外,如果法定代表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或疏忽大意行为对第三方造成损害,公司可在赔偿受害第三方后向该法定代表人追偿。

破产程序

如果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违反中国的《企业破产法》,例如:提前偿付未到期债务或以欺诈方式转移公司财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含董事)要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未缴认购股本

倘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也是公司股东且其未能缴付所承诺的认购出资,则其要承担以下责任:

  • 公司和公司的债权人可要求未缴股东履行其投资承诺;
  • 其他公司股东可基于合同违约要求未缴股东承担民事责任,如:未能出资认购股本违反公司的章程;和
  • 如果公司正在进行解散,直到足额缴清所有未缴股本,方可继续进行相应程序。

另一方面,如果股东是未能足额缴付其认购投资之公司,只有在极少数的情况下,才可能刺破“公司面纱”,让股东公司身后的个人对未缴认购股本承担个人责任。可提出权利主张,该未缴系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以逃避债务(如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行政责任

未缴认购股本

中国的公司登记机关可对股东处以该股东未缴认购股本5%至15%的罚款。

代负责任

除了对其不当行为或疏忽大意承担责任之外,如上文所述,法定代表人对董事或员工代表公司所进行的不法行为承担代负责任。尤其是,如果公司有下列行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受到罚款或行政处罚:

  1. 开展违法经营活动,超出主管政府机构所批准和登记的经营范围;
  2. 向主管政府机构隐瞒事实或从事欺诈活动;
  3. 为逃避债务转移资金或藏匿资产;
  4. 在公司解散、撤销或宣告破产后,未经批准处置公司资产;
  5. 未能就变更公司的企业信息或终止其业务立即申请相应登记和作出必要的公告,而导致利益相关方遭受重大损失;或
  6.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导致损害国家利益或公众利益。

就此,中国最高等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对法定代表人处以最高2000元人民币或300美元的罚款以及最长15天的拘留。

中国法律不要求法定代表人实际知晓或个人参与对上述规定的任何违反。因此,理论上,可就上述任一情形下其所在公司的作为或不作为对法定代表人适用严格责任标准。

虚假披露或不准确披露

此外,如果公司做出虚假备案或,例如,在向相应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中隐瞒重要事实,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将被处以最低3万元人民币(4700美元),最高30万元人民币(47000美元)的罚款。

清算期间行为

同样,在公司清算程序期间,其法定代表人和/或直接负责人(含董事)在清算其债务之前隐匿公司资产或在公司资产负债表/资产清单上作出虚假记录或分配公司资产应被处以最低1万元人民币(1560美元),最高10万元人民币(15600美元)的罚款。

特定行业法规

最后,有些特定行业法律或法规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施加更多的责任。例如,在建筑设计行业,如果因违反中国《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对设计公司处以罚款,将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课以处罚设计公司之金额的5%-10%之罚款。

然而,实际上,大多数行政执法行动都是基于公司进行的故意不法行为,而且实施处罚之时,主要针对是所涉及的公司,而不是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

对进出中国的限制[1]

如果某个外国人是WFOE或JV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其有下列行为,中国有禁止此人离境中国的规定:

  1. 涉及悬而未决的民事诉讼且被法院裁令不得离境中国;或
  2. 因欠付该外国人拥有或其为之工作的公司之员工的工资和薪资(含适用的社会保险缴付),被相关机构命令不得离境中国。

此外,如果对公司提起强制执行法院判决的申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含董事)且可实施偿付其公司债务的外国人,可能会被限制离境中国。

如果某外国人被要求履行法律文书(例如:法院终审判决)所产生的某些义务,但未据此履行其义务,中国法院可限制该外国人离境中国。

如果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如,中国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未经法院批准,相应人等,包括破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不得离开其所在城市或中国。

因此,不允许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离开中国的多数情况是因为以下事由:(1)存在牵涉法定代表人、董事或其公司正在进行的诉��;(2)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所效力的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和薪资或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或(3)未能对该外国人或其中国公司执行法院判决。

最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代表公司提起或抗辩民事诉讼。因此,如果公司在中国起诉或被诉,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庭民事诉讼在理论上被视为必要,这就可能影响到其出入境中国。

刑事责任

如果公司承担刑事责任,将会对犯罪活动发生之时担任“直接负责人”和/或“直接责任人”的公司管理人员施加处罚。中国的《刑法》没有对上述引用的两个术语作出界定,需要更多的阐释以确定是否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确实要对公司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可以肯定地说,如果公司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经营,法定代表人或董事很少会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通常与导致严重后果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相关。除了涉及人身伤害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特定犯罪,特别是与工作场所安全有关的,单纯的疏忽或无意失当行为通常不构成犯罪。例如,单纯的疏忽可能足以对建筑工地或工作场所重大事故的公司“直接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定罪。

上文讨论审查了适用于在中国成立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的法律和法规。具体而言,我们提供了追究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含任职这些职位的外国人)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非详尽清单,以及限制外国人离境中国的事由。

脚注:

[1]在企业背景下,通常而言,离境中国比入境中国之时要面多更多的潜在问题。因此,本节主要论及限制外国人离境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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