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以下称“《指导意见》”),再次明确对虚假诉讼要进行严厉打击。虚假诉讼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诉讼秩序,应予严惩是毋庸置疑的。本文要讨论的是,对虚假诉讼的打击,是否会对正常诉讼(也即真实诉讼,以下同),尤其是可能被误认为虚假诉讼的正常诉讼案件产生影响,当事人又该如何应对。
可是被误认为虚假诉讼的正常诉讼情形并不少见,在金融诉讼案件中尤其如此。例如:债务人(或义务人)对债务或义务无异议却不履行、债权人(或权利人)为申请强制执行而起诉、债务人(或义务人)缺席庭审、债务人(或义务人)对证据或事实表示认可、案件涉及到第三方权益,等等。
当这些情形出现时,原告往往会以为没有了对抗、获得胜诉结果已属探囊取物。然而,有经验的诉讼律师会提醒当事人,如果处理不当,这些情形有可能被法院怀疑为“不存在实质性对抗”、“串通侵害案外人权益”等,从而认为是虚假诉讼。因此,在此类情形下,当事人很可能要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如何向法官证明“我是李逵,不是李鬼”。具体影响如下。
举证责任加重
当法官怀疑案件为虚假诉讼时,主要有两方面因素会导致原告的举证责任大大加重:一方面,如《指导意见》第4条所规定的,合议庭必须“加大证据审查力度”,以进一步判断是否虚假诉讼;另一方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就《指导意见》答记者问中提到的,“即便法官通过自由心证认为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但在没有比较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仍要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为避免风险,此时合议庭势必要求当事人更为充分地举证。
此类情形下举证责任的加重主要表现在:(1)就某些事项,法院可能要求一方当事人承担原本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2)对于已经尽到举证义务的事项,法院可能会要求一方当事人再补充举证;(3)对于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法院可能依然要求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从某种程度上看,此类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要求要高于一般案件。
因此,对于看似没有对方当事人对抗或者阻力的案件,如果存在被法院怀疑为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当事人一定不能大意,应更为谨慎和充分地提前准备好有关证据,以避免被认定为虚假诉讼而承担不利后果。
其他当事人、有关案外人的态度更为重要
有的案件虽然是真实诉讼,但由于对方当事人缺席审判程序,并且案件涉及到案外人的权益,而被法院怀疑为虚假案件。对于此类案件,法院会非常关注其他当事人以及有关案外人的陈述和态度。这也是《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适当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避免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防范虚假诉讼行为”的原因。
对于此类疑似虚假诉讼的正常案件,在极端情况下,虽然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但如果相关案外人与被告立场一致,甚至恶意串通,而原告又处理不当,则完全存在法院基于对虚假案件的怀疑、对案外人陈述(即便不符合事实)的确认而倾向于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能性。
因此,对于类似案件,当事人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有关案外人可能的陈述及态度,以及该等陈述与态度可能对案件的影响,并尽早做好事实、证据、法律方面的应对准备。
法律后果加重
《指导意见》分别针对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工作人员、诉讼代理人、鉴定机构、鉴定人规定了罚则,包括罚款、拘留、列入失信人名单、移送侦查机关等,这属于《指导意见》的首创。
除此之外,还需要充分注意的是《指导意见》第11条的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被驳回是对实体权利的否定,诉讼请求被驳回后,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再提起诉讼,这直接影响到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后续的救济途径。
因此,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的后果严重,如果当事人由于考虑不周、应对不当而导致真实、正常的诉讼被误认为虚假诉讼,李逵被认成李鬼,则不仅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反而还要承担相应的负面后果。
当今社会法律风险意识普遍加强,当事人对自身风险的防范非常重视,与此同时,既认可债务却不予偿还的“老赖”也在增加。这种现象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就是诉讼案件中常常出现无对抗、被告缺席、案外权益人异议(例如“老赖”就同一资产违法设置重复担保、就担保物进行处置等)等情况。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不仅要面对如何寻找债务人资产以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还需要从案件事实、法律、证据、各方主体立场等因素全盘考虑和准备,避免法院受到误导而怀疑甚至错认正常案件为虚假诉讼。
编者按:本文同步发表于金杜中国法律博客(Chinalawinsigh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