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及劳工保护
《民商法》(“CCC”)和《劳工保护法》B.E. 2541(1998) (“LPA”)是主要的就业和劳动保护 法。CCC 将雇用定义为雇用工作(雇用服务),并对雇主和雇员的职责和责任提出一般要求。 LPA 规定了工作要求(工作时间、工作日、休假、假期、工资、工资支付、加班和假期支付 等)、妇女和儿童的工作限制、工作规则和政策、终止通知、退休年龄、遣散费、特别遣散 费、搬迁、更换雇主等。外国和泰国雇员在 CCC 和 LPA 下享有同等待遇。
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
《劳动关系法》B.E. 2518 (1975)促进雇主和雇员及其代表之间的良好关系。他们可以协商 工作条件并解决劳动争议。该法律也适用于停工和罢工、雇主协会、工会和不公平的做法。
社会保障基金(“SSF”)
《社会保障法 》B.E. 2533 (1990) 要求雇主雇用至少一名雇员参加 SSF,以便 SSF 可以 向雇员提供受伤、疾病、丧失工作能力、死亡、分娩、退休和失业的补偿和津贴。政府、雇 主和雇员按雇员每月基本工资的 5%(由于 Covid-19,2021 年已降至 2.5%)的比例每月向 SSF 缴款。计算供款金额的最高工资金额为 15,000 泰铢。
工人补偿基金(" WCF ")
《工人补偿法》B.E. 2537(1994)要求雇主每年按雇员工资的 0.2%到 1%的比例向 WCF 缴纳工 资,这取决于他们的业务类型和相关风险。用于计算雇主供款的最高工资为每位雇员每年 24 万泰铢。WCF 向雇员提供工伤、疾病、残废和死亡赔偿。
劳工法庭
劳动法庭设立及其诉讼程序法 B.E. 2522 (1979) 建立劳工法庭,并为与雇佣合同、雇佣终 止、不公平终止和法定遣散费支付以及其他法律和合同权利有关的法庭案件提供程序。
签证及工作许可证
《移民法》 B.E. 2522(1979)要求在泰国工作的外国人必须从移民局获得非移民签证“B” 类(工作签证),但少数工作类型和少数外国人除外。
《外籍雇员管理紧急法令》 B.E. 2560(2017)规定,外国人在泰国工作之前,必须从劳动和 社会福利部劳动部获得工作许可证。来自柬埔寨、老挝和缅甸的外国工人享有比其他国家更 好的待遇。颁发工作许可证的其他要求,例如每个国家工人的配额、泰国和外国雇员之间的 比率、支付给外国雇员的最低工资等,均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