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印发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专利行政保护复议与应诉指引》。

1.《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有哪些主要内容?

一是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概述。

二是调解专利纠纷的程序。

三是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实务。

2.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与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的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为属行政裁决,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结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调解专利纠纷行为属行政调解,当事人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处理对象不同。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对象是专利侵权民事纠纷;调解专利纠纷的对象是包括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奖酬纠纷,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以及其他专利纠纷。

三是程序不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依申请启动后,申请人可以撤销申请,被申请人不能撤销;调解专利纠纷依申请启动后,任何一方拒绝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调解活动即可终止。

四是处理结果效力不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具有强制性,专利纠纷调解的结果不具强制性。

3.《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指南》共有五章十八节,分别就基本概念、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办案程序、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案件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制定了不同情形下假冒专利行为、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的认定标准,同时附录了执法办案文书表格。

4.与之前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相比,《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的内容主要有哪些修订?

新制定的《指南》内容更为系统、完整,具有较强的逻辑性、条理性、可操作性,可以作为专利执法人员的“操作手册”,便于查询,易于掌握。

另外,《指南》还新增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增加了法制审核程序,对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内容及审核意见作出了详细说明。

二是落实本轮机构改革的各项要求。《指南》对原执法文书进行了调整,并规定对于一般通用类执法文书表格。

三是理顺了调查取证途径。

四是细化实体认定,增加了假冒专利行为的其他具体情形。增加了因“销售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而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情形及认定注意事项,对专利权终止和无效后的销售行为的定性进行了区分,对“不知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强调;还增加了“未经许可标注他人的专利号”部分,按照他人的专利号是否有效、是否标注了专利权人信息等对该情形进行了细分。

除上述增加内容外,《指南》还增加了管辖、电子送达、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中责令改正的性质、强制执行的催告程序、查处标注不规范行为与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程序的区别特征、假冒专利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5.关于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标准,《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对哪些情形作了修订?

一是对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包装类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标识的行为认定。

二是对标注的专利号缺位或错位的行为认定。

三是对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认定。

6.专利侵权行为与假冒专利行为有何区别?

一是适用法律不同。

二是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假冒专利一般会承担行政责任,而对于专利侵权而言,侵权方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是法律性质和救济途径不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是专利执法部门依职权进行的单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专利侵权行为而言,专利执法部门依申请居间处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行政裁决,当事人对该行政裁决不服的,只能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假冒专利行为,任何人都可以举报;对于专利侵权行为,只有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才能提出行政裁决请求。

7.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中责令改正的性质是什么,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否可以作为最终行政决定文书?

责令改正是指专利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行为。在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既不是行政处罚,亦非行政强制措施,而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

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不是最终决定,该通知书只是行政处罚决定的中间文书,是行政命令,而不是行政处罚,其行政行为后果会被其后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吸收。

8.《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对各种期限有无修改?

《指南》对部分期限作了修改,如立案期限由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修改为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5个工作日;结案时限由1个月修改为90日,案情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公开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修改为7日内。

9.《专利行政保护复议与应诉指引》有哪些主要内容?

  “专利行政保护复议指引”部分共四章十一节,介绍了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的范围、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机关、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的应对、专利执法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与处理、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的审理、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的结案等内容。“专利行政保护应诉指引”部分共三章九节,介绍了专利执法行政诉讼案件的类型、专利执法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专利执法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出庭准备事项、结案等内容。

10.如何确定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机关?

一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对由综合执法单位承担专利执法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是对被撤销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中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中对地方行政复议机关有所调整的,从其规定。

11.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期间怎么计算?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以“日”为单位。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期间从法定或指定日期的第二日开始计算。除此之外,其他期间如“10日”“30日”“60日”等不能扣除节假日;但是如果这些期间的最后一日恰好为节假日,则期间届满的日期可以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